闽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加速推进产品目录
“目前,省财政厅已会同省保监局、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试点准备工作,同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的信息平台(简称‘中保信平台’)等有关平台已基本完成对接,相关税收征管事宜已明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相关产品目录正加速推进。”今日下午,省财政厅召开新闻通气会对外通报福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准备工作情况。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社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我省(含厦门市)、上海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对高收入群体个税减负效应强 有助吸引高端人才
据介绍,我省是唯一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试点的地区,也是继2015年成功争取福州获批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首批试点以来,再次成为个人所得税政策改革的首批试点地区。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等到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省财政厅相关人士介绍,由于高收入群体具有较高的商业养老保险需求,试点政策对高收入群体具有更强的个税减负效应,政策洼地效应较为明显,有助于提高我省对高层次、高技术人才的吸引力。同时,试点政策有助于减轻未来财政养老支出压力,进一步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是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有益探索,是我省推进改革先行先试的又一重要举措。
税收优惠体现在缴费、投资收益、领取三个环节
试点政策适用对象主要有两类人员:一是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二是在试点地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以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上述人士介绍,政策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缴费、投资收益、领取三个环节,以一位月收入2万元的30岁人员为例,其每月可购买1000元的税延养老保险。如果他是风险中立性客户,选择将资金配置到收益保底型账户。60岁退休时,其选择15年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则每年可领取5.45万元,累计的可节省税金13.45万。
这三个环节包括:个人缴费支出环节可税前扣除,直接减轻个人当期税负。纳税人购买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按照当期收入的一定数额作为扣除限额:按月拿工资薪金的,按当月工资的6%和1000元孰低的办法,确定扣除限额;个体工商户业主,按其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的办法,确定全年扣除限额。
第二,积累环节投资收益暂不征税,直接增加个人收益。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账户由专业的保险公司运营,投资收益稳健,账户权益长期增值,但是这一阶段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直接增加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账户的收益。
另外,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收入时,其中25%的部分直接予以免税,其余75%的部分减按10%的比例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仅为7.5%,扣除通胀因素,税收负担更轻。
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将为第三支柱的建设探索道路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三支柱”体系。三个支柱中,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
目前我国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仍相对滞后,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覆盖面小,难以有效满足群众通过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提升整体养老保障水平的客观需求。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体现了养老金第三支柱的三大核心特征,对大力发展第三支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上述人士分析,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养老金第三支柱建设的有益探索,对于广大有养老需求的人群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目前是商业保险率先试点,未来银行、公募基金都会参与其中,对于资产管理机构等都是发展机遇。
《通知》规定,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是由纳税人指定的、用于归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收益以及资金领取等的商业银行个人专用账户。该账户封闭运行,与居民身份证件绑定,具有唯一性。
省财政厅相关人士介绍,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将促使每个参与人建立自己的养老金计划,每人每月的养老资金将化为引导长期投资、形成长期资本的细流;给予个人投资选择权,鼓励保险、基金、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广泛参与。
《通知》要求银行保监会、证监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完善养老账户管理制度,制定银行、公募基金类产品指引等相关规定,指导相关金融机构产品开发。根据试点情况,结合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将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记者 林先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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