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请同居双方共担责 法院判决借款方偿债
20.06.2014 20:12
本文来源: 法院
原告林某诉称,被告吴某、凌某在共同生活期间,由吴某于2011年11月8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该借款为俩被告同居共同债务,应由俩被告共同偿还。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吴某于2011年11月8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而被告吴某、凌某登记结婚时间为2011年11月28日。借款发生在俩被告登记结婚之前,非俩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时俩被告已同居生活且为俩被告同居共同生产、生活所负债务,故判决该借款由被告吴某偿还,驳回要求被告凌某偿还借款的诉请。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将男女双方均无配偶而未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定性为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债务处理问题,主要是根据债务产生的原因、债务用途,认定为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责任编辑:曾还彪
本文来源: 法院
20.06.2014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