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电信诈骗害人 8名被告领刑

01.08.2014  12:59

 

 

福建检察院8月1日讯 (刘慧瑛 颜丽月)  诈骗团伙通过网络电话虚拟拨号假称政法工作人员,以帐户涉嫌洗钱犯罪为由要求受害人将所持银行账户里的钱转入到所谓的“安全账户”,受害人一旦上当转帐,帐户里的钱即被骗子取走了。7月31日,经漳州龙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8名电信诈骗被告人被分别以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经查,2013年10月16日至2013年11月15日间,被告人曾某伙同他人在龙海市颜厝镇路边过租一房屋专门用于从事诈骗活动,并通过非法手段向他人以每条0.1元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先后组织被告人陈某、张某虾、张某云、张某丽充当一线人员,被告人王某、张某林充当二线人员,被告人曾某、赖某充当二线或三线人员,共同实施网络诈骗。这三线工作人员分工明确,一线人员每天随机拨打500至2000条公民电话,通过电话号码转换器使对方来电显示为公安局工作电话,再冒称自己为当地民警,谎称对方涉嫌洗钱犯罪为由,要求配合接受调查,在骗取到对方信任后,将电话转接给二、三线人员。二、三线工作人员则继续冒称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博取受害人的信任,先让被害人拨打114确认其手机来电号码为公安局电话,再以对方涉嫌洗钱案件须核查其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来源要求被害人将款项转入其指定账户进行诈骗,后从中牟利。通过此手段,一线人员陈某、二线人员赖某和曾某,三线人员曾某共同诈骗被害人许某人民币157000元;一线人员陈某和张某虾,二线人员王某和三线人员赖某佳共同诈骗被害人任某人民币92000元。
[检察官释法]  

本案中,八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利用拨打电话的方式进行招摇撞骗,其中被告人曾某、赖某、陈某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4.9万元,被告人王某、张某虾骗取他人财物共计9.2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被告人曾某、赖某、陈某的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根据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认定被告人曾某、赖某和陈某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余五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均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因本案被告人是冒充人民警察进行诈骗,属需要从重处罚,依照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应认定为被告人王某、张某虾、张某林、张某云、张某丽构成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

 

附: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常识:

  1、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需要向公民询问情况时,一定会当面询问当事人并制作相关笔录。所以当有人自称是上述机关工作人员打电话告知你涉嫌某种犯罪,要求你透露银行账户、密码进行“核实”时,即可认定是诈骗行为。

  2、目前任何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国家机关,均未设立“国家安全账户”等名目的银行账户。所以当有人打电话要求你将存款转存到所谓“安全账户”以便保全资金的,即可认定是诈骗行为。

  3、目前,所有银行的ATM柜员机只有余额查询、存取款转账、更改密码功能。凡以种种借口要求你通过ATM柜员机去操作所谓“远端保全措施”、“开通网上银行”、“与税务机关联网接受退税”、“收退税款”、“修改磁条”等项目的,即可认定是诈骗行为。

  4、对陌生号码发短信称你“中大奖”或网站上声称能够预测彩票中奖号码等信息,均为诈骗信息。

  5、当接到子女、亲属被绑架、突发疾病、遭遇车祸等电话时,不要慌张,要注意采取直接与子女、亲属联系的方法进行核实,不要贸然给对方汇款,防止上当受骗。

  6、当接到自称“老朋友”口气“猜猜我是谁”的电话时,要保持高度警惕,注意核实对方身份,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种种理由而给其汇款。

  7、无论何种情况,都不要在电话或网上透露自己的身份信息、银行卡号码、信用卡验证码、密码、网上银行密码等重要信息。

8、不明来电提供转接到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银行等部门的电话,一定是假冒的诈骗电话,切记不要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