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民委关于评选第三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5〕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宗)委(厅、局),国家民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民委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致力于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广大民委系统干部职工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民委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是:全国各级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处级及以下单位。
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范围是:全国各级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职工。
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如在近5年内做出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评选。
(二)表彰及推荐名额。
本次评选表彰“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35个,“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35名。
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实行差额评选,各地区、各单位按照《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分配的名额进行推荐申报。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有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认真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执行党的民族政策,致力于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在推进民族工作长远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制定实施民族工作规划、加快民族地区发展、发展民族地区社会事业、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勤政务实、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干部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工作能力,无违纪违法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管理科学、运行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并得到较好执行,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4.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社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反映迅速、勇于担当,作出突出贡献。
(二)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热爱民族工作,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心全意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在推进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制定实施民族工作规划、加快民族地区发展、发展民族地区社会事业、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在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活动,促进民族团结,处置社会突发事件等事关国家利益的重大关头作出突出贡献。
4.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高尚的道德品质、优良的工作作风和广泛的群众基础,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自觉做到修身严、用权严、律己严,谋事实、创业实、做人实,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威信。
三、评选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评选程序。
1.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各省级评选机构按分配的推荐名额和评选条件,研究提出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拟推荐对象。人选需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族工作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审核,并撰写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初审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情况、推荐对象主要事迹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其中,国家民委系统拟推荐对象由国家民委人事司统一组织推荐评选。
3.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省级评选机构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后,将初审结果反馈各省级评选机构。各省级评选机构在本地区范围内对正式被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正式推荐材料。
4.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推荐对象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工作要求。
1.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在推荐评选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推荐,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
2.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开展评选工作,认真做好把关工作,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严格杜绝带“病”表彰。
被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干部管理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和卫生计生部门意见(附件5)。被推荐对象为企业、企业负责人的,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其当地县级及以上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国税、地税)、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安全生产部门的意见(附件6)。
3.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斜,先进工作者中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各省区推荐的先进工作者人选为管理人员的,原则上为科级及以下人员。劳动模范评选中车间班组一线工作人员比例不低于60%,企业负责人(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经理)的比例控制在劳动模范总数的1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并继续从事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以按科研人员对待参加评选。表彰人选中,少数民族应占较高比例,妇女应占一定比例。
4.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或地区参加下一届评选表彰活动的资格。对于在推荐评选和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于因为违法违纪等原因丧失先进性的受表彰对象,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5.按时报送评选材料。各评选机构和参评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过时不报视为放弃。
请各评选机构于2015年7月31日前报送初审材料。初审材料包括:评选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7)、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其中,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要内容准确、业绩突出,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按照差额评选要求,请根据推荐对象主要事迹进行排序。
各省级评选机构于2015年9月15日前报送正式推荐材料。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附件4)、《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附件5)、《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6)。其中先进事迹材料主要包括工作实绩、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突出事迹参与程度等,采用第三人称写法,要求事迹真实具体,注意突出重点,文字力求简洁生动,A4纸仿宋三号字打印,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推荐的先进个人需附2寸免冠红底彩色近照5张,并在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
初审和正式推荐材料及照片以纸质文件和光盘形式报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纸质版用A4纸,一式5份。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表格电子版可在国家民委网站(www.seac.gov.cn\人事司\下载服务)下载。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对评选出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民委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民委联合成立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家民委人事司,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地可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做好本地区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评选工作。各省级评选机构、国家民委所属单位在报送初审材料时,请将负责评选工作的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一并报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联系方式
(一)国家民委人事司。
联系 人:李计勇、王振国
联系电话:(010)66508815、66508839
传 真:(010)66508839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甲49号
邮政编码:100800
邮 箱: gjmwrmc@sina .com(仅接受非涉密信息)
(二)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联系 人:王以庄、陈先郡
电 话:(010)84233499、84233474
传 真:(010)84233475
邮 箱: biaozhang@mohrss .gov.cn(仅接受非涉密信息)
附件: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民委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