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 福建省粮食行业协会关于继续评选“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及“放心粮油”经销店的通知
闽粮办室〔2017〕110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各设区市粮食行业协会、省饲料工业公司、闽粮购销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在城乡普遍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深入推进“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构建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促进粮油市场稳定繁荣,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省粮食局、省粮食行业协会将继续开展“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及“放心粮油”经销店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评选申报范围、条件及有关程序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1.申报范围
一是 粮油加工企业及其所属的经营部、经销店; 二是 粮油连锁经营企业的配送网点(包括直营店、加盟店、配送店); 三是 粮油销售店、经销店; 四是 粮食批发市场; 五是 经认定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六是 军粮供应网点; 七是 其他符合“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标准的市场主体,择优选择经营粮油多年、效益较好、诚信度高、经营面积适中、经营管理较规范的粮油(食品)经营门店。
2.申报条件
必须符合《“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基本条件》所要求的条件(详见附件1)。
(二)申报材料
1.“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表(详见附件2);
2.“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粮油质量承诺书(详见附件3);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企业代码证(复印件);已经办理三证合一的企业,只要提供法人营业执照。
4. 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经所在设区市粮食行业协会初审并推荐,报设区市粮食局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再上报省粮食局和省粮食行业协会。省粮食局和省粮食行业协会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开展评审,必要时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抽查,评审结果经公示不影响认定的,由省粮食行业协会认定为“放心粮油”企业,并颁发牌匾。
二、时间安排
各区市粮食行业协会结合当地实际,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审查推荐10家粮食企业,并于2017年12月28日前将“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审查推荐意见报省粮食局和省粮食行业协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 推进“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是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主要内容之一,各地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设顺利实施。要加强宣传引导,特别是还未开展“放心粮油”企业申报的市县,要加大工作力度,争取更多符合条件的各类粮油企业参加“放心粮油”企业申报评选。
(二)争取政策支持。 各设区市粮食局、粮食行业协会要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税务、农发行等部门的政策、资金支持,为推进“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 三 )精心组织实施。 要积极引导“放心粮油”经营主体逐步延伸“放心粮油”网络服务领域,拓宽经营范围,创新营销模式,提升产品档次,充分发挥放心粮油工程示范带动与引领作用,实现经营粮油质量、计量、价格、供给、服务“五放心”;放大放心粮油工程品牌效应,加大宣传力度,在满足全市城乡居民“健康、营养、方便、卫生”消费主食需要的同时,为优化、完善全省“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工程体系提供产业支持。
附件:1.“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基本条件
2.“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表
3.“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粮油质量承诺书
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 福建省粮食行业协会
2017年12月14日
附件1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基本条件
一、稻谷、小麦加工能力达到10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
二、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玉米油、棉籽油、棕榈油精炼能力达到10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葵花籽油、米糠油、亚麻籽油精炼能力达到25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芝麻油、油茶籽油精炼能力达到5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500万元以上。
三、挂面、方便面加工能力达到15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四、米粉、方便米饭、杂粮加工能力达到5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
五、粮食主食制品(指馒头、花卷、包子以及主食面包、糕点等蒸制或烘焙主食品)生产能力达到2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
六、配送中心经营面积(包括门市和库房)达到500m 2 以上,年配送营业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其中粮油配送营业额达到750万元以上。连锁经营企业门店10家以上,销售额1500万元以上。
八、批发市场占地面积达到25亩以上,年粮油商品批发总量达到25万吨以上。
九、示范销售店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上,“放心粮油”经销店营业面积10平方米以上,有与所经营商品和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玻璃柜台。商品分类摆放,整齐有序。纳入粮油应急供应网点管理和军供站根据企业规模参加示范店或经销店评定。
附件2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 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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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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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项目 | 示范加工企业 | 示范配送中心 | 示范主食厨房 | ||||||||||||
示范批发市场 | 示范销售店 | 经销店 | 其他 | ||||||||||||
法定代表 |
| 办公电话 |
| 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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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 办公电话 |
| 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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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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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 (万元) |
| 资产总计(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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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税总额 (万元) |
| 负债合计(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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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面积(平方米) |
| 生产能力(吨/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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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粮协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市粮食局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省粮协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放心粮油”企业粮油质量承诺书
一、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所销售粮油产品的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所销售的粮油产品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产品,绝不掺杂使假。
四、保证粮油产品质量,计量准确,不销售过期、变质、不合格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
五、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明显存在质量问题、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粮油产品,及时给予退换。
六、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粮油产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停止销售、清理、登记、封存、处置等措施。
七、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