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食品安全需要社会共治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已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在法律规定相对完备的情形下,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才是关键。
在加强食品安全的路径上,我们走了一条公权主导的法律实施的道路。食品安全法律的实施过度依赖执法机构,某些情形下,甚至把法律的实施等同于执法机构的执法。面对市场主体较高的违法率,这种做法使执法机构面临巨大的执法压力,在常规执法不足以遏制违法行为的情形下,运动式执法和选择性执法成为法律实施的重要方式。这种以公权主导的法律实践路径,还导致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在实施中面临和存在较多问题,如较高违法率和较低查处率并存;问题解决与矛盾转移并存等。食品安全法律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绝不是执法机构单方的事。正因如此,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被政府强调。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建立从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的全程监管机制、社会共治制度和可追溯体系,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新增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内容。
在食品安全领域,如何依赖非政府的力量实现社会共治?除了公权机构实施食品安全法律外,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也应该成为不可或缺的实施法律的力量。如市场主体“用脚投票”是一种成本很低而绩效极高的行为,这种来自于市场的非法律惩罚,可以有效实现优胜劣汰,其对法律实施的促进作用无法估量。
又如,民众维权、职业打假、公益诉讼等法律实施的私力救济路径,可以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促使经营者自律。再如,法律实施中的公众参与,可以增加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近年来我国绝大多数地方出台了专门针对食品领域的有奖举报制度,但由于对制度本质以及我国国情缺乏较深入把握,这些制度在奖金设定、保密等方面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这一状况急需改变。
此外,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NGO、媒体等社会组织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中具有独特功能,政府应从更广的视野去看待消费者组织等社会组织的工作,给予其充分的支持和更大的生存空间,从而真正通过社会共治促进食品安全法的实施。
(应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