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自曝家丑法官亟须职务保障

10.12.2014  12:04

  没有对事涉领导干部的相应调查,又如何判断谌宏民所言是醉酒后发表的“不实言论”?对敢于自曝家丑的法官更应采取保护优先的态度,对法官反映的问题也应全部审查。

  三个月前,河南漯河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谌宏民,就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接受记者采访时感慨“法官难做”,并曝“省会某领导”透过漯河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邵成山给漯河市中院审委会委员王晔打招呼,王又向谌打招呼让其关照某方当事人。

  领导干部干扰司法审判,已是司法的顽症。但由于“干扰”通常是秘密实施的,难以摆在台面,更难以公开处理。如今有法官将一干领导层层“打招呼”描述得如此清晰,法院理当及时回应——一是领导干扰司法是否属实;二是如属实,该如何处置干扰者?如不属实,又该如何处置法官?

  针对此事件的调查昨日终于公开。河南省法院纪检组监察局、漯河中院纪检组的调查结果通报称:经查,2014年8月28日,漯河中院民一庭副庭长谌宏民因其承办的民事案件在接受媒体采访后,私自宴请记者,并在醉酒后发表不实言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我院决定给予谌宏民记大过处分,依据有关规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免去谌宏民民一庭副庭长职务,并调离审判岗位。

  谌宏民三个月前关于有领导干扰司法审判的爆料,由于是单方信源,无法确证事实的存在。而三个多月后的调查同样只有结论本身,也没有足以证明结论的证据材料。没有对事涉领导干部的相应调查,又如何判断谌宏民所言是醉酒后发表的“不实言论”?

  此前,诸多涉嫌存在“领导干部干扰司法审判”的个案,也都因为无法证实不了了之。十八届四中全会基于问题导向,直面这一存在已久的难题,明确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无疑,这是一个全新的挑战。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来说,难点并不在“建立”,而在于执行。前些年,山东等地有基层法院为抵制说情之风,就曾要求前来说情者先到接待室“登记”。据说几个月后,“效果良好”——佐证就是接待室的“说情登记册”仍然空白!对这个“说情登记册”,当事法院作为先进经验在宣传,但网友却都当笑话在围观。

  如今记录、通报和追究领导干部干扰司法的行为,也将面临不当干扰总有着看似“合法”的包装,或干脆就是秘密进行的。如一些“请X院长依法处理”的批示背后,实则暗藏玄机。而基于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若法官身份无保障,又如何将不当干扰记录下来,并通报出去?

  正因为如此,对敢于自曝家丑的法官更应采取保护优先的态度,对法官反映的问题也应全部审查。法官的职务保障才是对抗领导不当干扰的法宝。谌宏民案,需要更为细致的调查说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案件的记录与通报制度,也亟须更为具体的程序设计。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