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网络不是药品安全的法外之地

10.12.2014  12:04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假药销售渠道转向网络。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网上药品销售额已达16亿元,而近年来,公安部侦破制售假药犯罪案件达2.8万起。由于违法成本低,药品违法犯罪呈现跨区域、集团化倾向,互联网渐成售假重灾区。

  网络时代,网上购药成为一种新的买药方式。但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为了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一些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网络店铺往往夸大药品宣传,网络制假售假也变得更为普遍和泛滥。今年,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就公诉了一起网络制售假药案件,该案涉案金额3700多万元,上千人深受其害,有的患者因服用假药病情加重甚至导致死亡。2013年,公安部门破获互联网制售假药犯罪案值达22亿元,为历年之最。打击网络售假,捍卫食药安全,已经箭在弦上。

  筑牢药品安全防火墙,首先要把好准入关口。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必须取得药监部门核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其中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但截至2013年底,全国获得此证书的单位只有125家。那么,对那些未获得证书的药品销售网站、网店,是否应该全面整顿和清理?对那些具有资格的药品销售网站,是否也应该在日常就加强监管?

  对业已存在的打击售假问题,也理应找出症结,对症下药。比如,如今网上卖药的信息发布、销售等各个环节分离,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导致监管部门对网络售假往往欠缺有效的查处办法。而一旦食药监部门不能通过查处假药有效固定证据,没有证据证明网络售假已达到犯罪标准,公安机关就不能介入,难以及时立案。这就需要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只有加大药监部门与公安、通讯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部门之间的无缝对接机制,才可能突破网络售假“移送难”“取证难”“破案难”等一系列问题,避免出现执法盲区。

  制售假药者猖獗,法律必须及时接位。在近日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不设置入罪门槛。换言之,只要制售假药,无论数量多少,都是违法犯罪,这体现出“零容忍”打击制售假药的态度。

  网络不能成为药品安全的法外之地。在网络假药泛滥的情境下,只有通过增强现实执法的可操作性,增大法律的惩处力度,加大制假的违法成本,才可能避免网络成为假药泛滥的温床,让药品安全有可期。 李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