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烂尾式”新闻当有清晰结局

12.12.2014  09:31

  记者对2014年5起重大安全事件的问责情况进行了追访:西安幼儿园给儿童喂药事件的官方回应是“无法提供具体处理结果”;奉化居民楼坍塌事件的回应是“当地政府拒绝透露政府部门被处分人员”;大连中石油输油管起火事件的回应是“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尚待审核”;上海福喜食品原料过期事件的回应是“公安机关还在侦办中”;昆山工厂车间爆炸事件的进展是“事故调查报告已形成,何时公布尚不知”。(12月9日《新华每日电讯》)

  “烂尾式处理”和“烂尾式回应”一脉相承。有了“烂尾式处理”,才有了“烂尾式回应”,隐藏其中的逻辑则是责任伦理的流失。正是由于责任感的虚无和对民意的漠视,才有了忽悠和戏弄舆论的处理方式。行政学原理告诉我们,公共行政必须首先建立起服务于公众的普遍信念,才能明确和担当责任。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就是责任。对于公共行政说,法律制度规定的责任是消极的责任,被动的责任,而积极的责任则是道德责任。它使官员在充分履行责任中,获得自我实现的感受;在没有履行责任时,受到道德良知的谴责。遗憾的是,“烂尾式回应”证明官员群体的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都是欠缺的,要不然,怎能出现如此多的“烂尾式回应”呢?

  一定意义上。这种“烂尾式回应”是掩盖责任和逃避责任承担的代名词,是拖延、蒙骗对待民意的丑陋做法,更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惯性显现,后果必然是降低政府的公信力,消解民众的信任感。笔者以为,若不加以正视,不仅可能造成不重视事故教训的代价,更有可能引发官员群体的效仿,长此下去,不仅民众和舆论麻木,连整个社会都可能变得冷血。因此,我们的反思不能止步,追问不能停止。

  民意如水。在事故处理上,如果用来激发民众对政府信任的问责,走到了让民众怀疑政府公信度的反面,那么,有什么理由不进行理性的检视呢?如果社会舆论的平息,就意味着事故处理的结束,那么,就应反思制度的公共理性吧?

  决不能让“烂尾式处理”和“烂尾式回应”蔓延。政府及其官员必须明白,要向谁负责,这直接关系到事故处理的根本效果。如果生命的代价还不能唤醒有关部门对公民权利和生命尊严的呵护,我们又该靠什么避免事故的再次上演?以此而论,事故处理结果,不仅要对上级负责,更要对公众负责,对民意和舆论负责,才能真正汲取教训,避免悲剧的廉价重演。朱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