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人肉搜索”获刑的立法启示

09.09.2014  17:37

  因怀疑顾客偷了一件衣服,广东汕尾陆丰市一服装店主蔡晓青将顾客视频截图发上微博求人肉搜索,两天后该顾客不堪压力跳河自杀。近日,汕尾市中院对该起人肉搜索案进行公开宣判,维持原一审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晓青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9月8日《南方都市报》)

  微博虽给了众公“发言”自由,但也有“”的限制,不可信马由缰。比如,服装店主因怀疑女生偷窃服装,便在微博上求网友对其进行人肉搜索,导致女生不堪其“”而跳河自杀,不仅酿造了一场“人肉”悲剧,也突破了法律边界。

  不可否认,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首先在网络监督、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比如,“表哥”杨达才的落马,便得益于人肉搜索提供了有力证据。然而,人肉搜索又在曝光个人信息、侵犯公民隐私等方面,扮演着极不光彩的角色。从2006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虐猫女”事件,到2008年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女白领死亡博客”事件,再到2009年“央视实习生”事件,人肉搜索己成为侵犯私权、甚至剥夺生命的一种“凶器”。

  事实上,对人肉搜索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疑问、争议,从未消停过。然而,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缺位,导致人肉搜索未能从法律层面进行衡量和规范。殊不知,即便是抛开个人信息保护法不谈,人肉搜索也涉嫌侵权。这是因为,人肉搜索相当于网上侦查,只有办案的执法人员,才能行使侦查权,而且只能对犯罪嫌疑人展开。

  因此,店主因人肉搜索获刑,应成立法样本。首先,应借鉴江苏徐州的做法,将禁止人肉搜索,纳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就算人肉搜索是一种网络监督,有利于反腐,但当它以“以恶制恶”的违法方式进行时,就必须“忍痛割爱”予以禁止。特别是,应加快建立完善统一的公民信息安全保护法,完善举报机制,强化惩戒措施,提高非法获取和利用个人信息的违法成本。(张西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