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4.08.2014  19:42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包括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办法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三个方面规定了适度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同时,办法明确了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在市场准入环节,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而是基于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事后行业信息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检查;在基金托管环节,未强制要求基金财产进行托管;在信息披露环节,未要求进行公开信息披露,仅对需要向投资者披露的重大事项进行了规定。证监会近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2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办法》明确了全口径登记备案制、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提出了规范投资运作行为的有关规则、确立了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监管的制度安排。

张晓军表示,发布实施《办法》具有两方面重要意义:一方面,为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综合司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职责问题意见的函》和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供操作性管理规则,确立符合私募基金行业运作特点的适度监管制度,促进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健康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为建立健全促进各类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体系奠定法律基础,以便于下一步推动财税、工商等部门加快完善私募基金财政、税收和工商登记等相关政策,更好地促进私募基金发展,并发挥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平稳运行、优化资源配置和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张晓军介绍,《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五项制度安排:

一是明确了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办法》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二是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办法》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三个方面规定了适度的合格投资者标准。考虑到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具备专业能力,并能够识别和承担风险,《办法》将其视为合格投资者。为防止变相公开募集,《办法》明确了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对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办法》将其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豁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三是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具体包括:(1)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2)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3)要求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4)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选择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5)要求投资者如实填写风险调查问卷,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6)要求投资者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四是提出了规范投资运作行为的有关规则。具体包括:(1)要求根据或者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2)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安排基金托管事项,如不进行托管,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3)提出了坚持专业化管理、建立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机制的要求;(4)列举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的投资运作行为;(5)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此外,还在信息报送及重要文件资料保存方面进行了规定。

五是确立了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监管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1)要求私募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明确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结合目前基金业协会已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已在网上公开的登记备案流程,基金类别分为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证券的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股权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于艺术品、红酒等特定商品的其他私募基金,其中创业投资基金被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特殊类别单独列出)。(2)要求“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至于具体采取设子公司、事业部还是相对独立管理团队,可由市场自行决定。(3)对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机构,不强制其加入基金业协会;对其从业人员,不要求其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证券基金的管理人机构则必须加入基金业协会,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4)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处罚。(5)对创业投资基金,《办法》设专章进行特别规定,强调基金业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

张晓军表示,《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体现了功能监管原则。《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市场上以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并明确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办法》。同时,考虑到机构监管的特殊要求,《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是体现了适度监管原则。按照监管转型的要求,《办法》在市场准入环节,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而是基于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事后行业信息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的检查;在基金托管环节,未强制要求基金财产进行托管;在信息披露环节,未要求进行公开信息披露,仅对需要向投资者披露的重大事项进行了规定,其他事项均由相关当事人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自行约定;在行业自律环节,充分发挥基金行业协会作用,进行统计监测和纠纷调解等,并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实现会员的自我管理。

三是体现了负面清单式的监管探索。为维护并激发私募基金行业活力,《办法》秉承“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在总体要求方面、私募基金募集和投资运作方面以及信息披露方面,均规定了若干禁止从事的行为。

张晓军表示,《办法》发布实施后,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根据《办法》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均应当申请备案。否则,将根据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另外,张晓军表示,万家共赢景泰基金1至4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将委托资金9.699亿元投资于深圳景泰一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景泰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深圳景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向其关联方转出上述资金,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冻结了深圳景泰及其关联方相关账户和资产。

证监会已要求相关公司制定完善应急处置方案,积极采取资产保全措施,妥善做好项目风险处置,按规定适时做好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沟通工作,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近期,部分子公司出现违规问题和产品兑付问题。针对这些违规事件和风险事件,证监会已建立“动态监测、风险判断、现场检查、追究责任”的监管体系。基金业协会负责产品备案和风险监测;证监会对相关问题的风险进行初步判断,对可能涉及违法违规、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件,组织证监局进行现场检查;证监局根据核查情况,对违规机构和个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情节严重的或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稽查部门、司法机关处理。

8月4日至8日,证监会组织相关证监局、基金业协会联合对部分基金子公司进行以防范利益输送为重点的专项现场检查。此外,各证监局将结合辖区内产品或公司合规问题和风险事件情况,继续开展子公司专项现场检查,通过强化现场检查、追责问责的力度,促进各自辖区子公司提升合规运作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

根据近期现场检查情况,证监会将对违规公司及其负责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涉及的违法行为移送稽查局处理。

张晓军表示,汇添富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支持业界在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框架下,自主探索多元化、市场化的基金产品退出机制,以进一步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更好为基金持有人创造价值。此过程中,须始终遵循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原则,确保产品的平稳有序退出。

张晓军介绍,建立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的有关政策,证监会支持前海在资本市场领域改革创新方面先行先试,发挥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作用。

对于个人或机构通过三年期结构化产品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被明确禁止的报道,张晓军表示,关于结构化产品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我会已于7月4日新闻发布会作出回应,相关问题仍在研究之中。审核实践中,针对发行方案涉及的相关问题,证监会向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提出了反馈意见。部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结合反馈问题,对发行方案做了调整,包括落实出资人,明确资产管理产品成立时间及权利义务关系,约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管等关联方信息披露、持股变动相关义务与管理规则,并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证监会依法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并核发批文。有关结构化产品参与认购的相关事宜,证监会将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形成明确的规范,以监管问答的形式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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