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证明预先支付利息 抵扣本金不予支持

17.11.2015  17:33

  在很多民间借款中,均存在预先支付利息的情况,但很少有人会有意识要求对方出具收据或在合同中注明,当对预先支付利息存在争议时,只能吃哑巴亏。近日,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因被告刘某无证据证明预先支付8000元利息,法院对其要求抵扣本金的辩称不予认可,判决被告刘某归还原告郭某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

  2013年5月,刘某因承包工程急需用钱,便以此为由向郭某借款20万元。郭某应允并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刘某以奥迪A6小轿车作抵押担保,利息每月3600元。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当日,郭某随即将2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刘某指定的温某账户,刘某借款后,仅支付借款利息至2013年11月,借款到期后,刘某未归还借款。

  刘某对借款事实没有争议,但辩称在签订借款合同当日,已先用现金支付利息8000元,且在2014年归还了1.6万元借款,然而对其主张,刘某并未拿出实质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向郭某借款20万元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和银行转账凭证为据,可以认定,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亦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刘某认为在收到郭某20万元借款前,预先支付了8000元利息,应予抵扣借款本金,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郭某不予认可,法院不予采信,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无论借钱还是还钱,都应白纸黑字写明,保存好借条和收据,预先支付利息的也应注明,以便出现纠纷时,拿得出证据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通讯员 陈立烽 袁友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