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良知(林坚毅)

10.05.2015  21:58

 
作者:龙海市检察院  林坚毅
 
    一本传记里,一位老人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老人是一位医术精湛的医生,虽然身居闹市,但他一生中待得最多的地方是乡村。他所结识的人当中,最多的是偏僻乡村的那些农民。穷人看不起病,他们更需要帮助。这是老人说得最多的一句话。他说,只有在乡下,他才会心安。于是,乡下的田间地头,茅檐瓦舍下,矮床土炕上,到处都有他为农民看病的身影。农民们说,我们不敬神,他是我们唯一尊奉的客人。他死之后,好多人为他去送葬。他的墓碑上刻着这样一句话:“一个有爱的人,他已经睡着了。但一个医生的良心,却永远醒在这个世界上。
    是的,做人,讲良心。从检,讲职业良知。一个有良知的人,不会是一个自私的生命,他们有着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心怀天下,悲悯苍生。
    我是一名检察官,就我而言,职业良知不是看不着、摸不透,而是真切地体现在检察执法办案过程中。我从检近三十载,先后在刑事检察科、侦查监督科、监所检察科、公诉科等检察业务部门工作过,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打交道是常态,而打交道的第一关便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是检察官审查案件最关键的环节,每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后,看着满满的一页页讯问笔录,我深感职业良知是一份永恒的使命,那就是忠于法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公平正义。
    一起盗窃案件让我记忆犹新。当时我在侦查监督科任科长,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一起蔡某盗窃华阳电业公司输水管原水案件。在讯问蔡某时,蔡某辩解其不知情,并多次提到一个叫新益材的公司。为进一步还原案件事实,我立即组织办案人员实地走访案发现场和新益材公司,听取被害单位华阳企业代表意见,深入了解新益材公司的背景及公司用水情况。经审查后认为新益材公司股东之一的阿华才是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我院遂依法对蔡某作出不捕决定的同时依法追捕阿华,正确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试想,如果当时没有秉持一份职业良知去重视蔡某讯问笔录里的辩解,就可能造成错捕案件的发生!
    良知,是检察工作的根。因此,检察官要凭良知去开展工作。案件质量是执法办案的基本要求,是检察工作永恒的主题。严把程序关、事实关、证据关,不错不漏、不枉不纵,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是一名检察官的良知所在!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而坚守检察职业良知,更是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有效保障。
    全国模范检察官、福建漳州市检察院法医刘龙清当法医十六年来,不为利诱、威吓所动,共发现和纠正错误鉴定369件,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对事实法律真相负责,不昧良心做鉴定,这就是他的职业良知。
    而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全国每年通报的个别检察干警受人情、关系、金钱等因素影响,滥用了手中的执法权力,导致个别案件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中人为地出现了偏差,究其根本原因是检察职业良知的缺失,这也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之一。
    一旦发生冤假错案,都是对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损害。对于公诉部门来说,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全面、深入地介入案件,是对全部在案事实和证据的审查,是检察机关发现和防止冤假错案的最后防线,责任重大,更需要公诉部门的全体干警坚守职业良知,坚持审查标准,切实抓好审查起诉这一防错纠错的关键环节。
    这就要求我们真正把刑法、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学深学透、学懂弄通。个别检察干警对相关文件学习不够、落实不力,导致案件证据的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特别是新刑诉法出台后,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及六部委均配套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这些法律及司法解释是公诉干警执法办案的重要依据,更是提高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我们要认真梳理、反复揣摩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据的有关规定,严格把握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将当中的物证、书证、言词证据、笔录证据、鉴定证据等各种证据规则烂熟于心,在办案实践中自觉运用。
    这就要求我们坚持亲历性办案审查起诉工作模式。个别检察干警存在审查案件先入为主的错误倾向,发现犯罪嫌疑人系累犯、有前科或者名声不佳、人品不好时,往往就认为该犯罪嫌疑人应该受到刑事追究;在证据出现矛盾时,也不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解释,仍然按照有罪推定的观念一味寻找认定其有罪的证据,甚至有时不惜采用未经补强的瑕疵证据定案,这种审查模式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我们必须引以为戒,严格把好案件证据关,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忠实于案件事实和证据,客观中立地、不偏不倚地、不带感情色彩地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坚持对发案现场进行复勘复查,克服侦查取证的相对封闭性,增强证据审查的亲历性与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筛查工作,有效防止因审查方式不当导致冤假错案。
    这就要求我们秉持检察官客观公正的良知。目前个别检察干警仍然偏重对有罪、罪重证据的审查,忽视或者弱化对无罪、罪轻证据的审查,轻信侦查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轻视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或者辩护意见,导致有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没有得到采信。这种仅通过片面证据对案件定性的做法,往往会铸成瑕疵案件甚至冤假错案。坚守检察职业良知,就是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坚持全面审查原则,用客观理性思维,公正地审查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等所有证据材料;注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对其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分析评判,综合审查全案所有证据材料后再对案件分析定性,切实履行好指控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双重职责。
    职业良知是我们从检的法宝。我们必须始终加强职业良知底线的培养,深入学习领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执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防止说情等干扰的若干规定》、《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试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进一步深化我们廉洁从检、恪守法律、秉公执法的意识。在廉洁执法上树立更高的标准,坚持更严的要求,不为名利所惑,不为人情所动,忠于法律、忠于职责,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职业良知,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
    无检察职业良知,无检察公信力、亲和力。这也是作为检察官必须坚守的法律底线、道德底线、素质底线,要知止而不逾,知止而不违。任何时候都不可松弛,才能经得住人情、关系、金钱的考验,抵得住诱惑,同时,才能把防止冤假错案的思维贯穿于执法全过程。
    一阵清风刮过,满池的翠荷,摇曳生姿,楚楚动人,流转飘摇出生命之大美。而检察官的职业良知,也像这荷底的风声,在平凡中坚守信念、在人生中坚守底线,做好平凡本职工作便是非凡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