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行政审判远离地方干预
依法独立审判不受外界干扰,是公正司法的基本前提。行政审判担负着监督依法行政的重要职责,排除地方干预至关重要 □ 张智全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省自去年5月起实施的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工作进行调整完善。今后,该省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行政案件均实行异地管辖,全省18个中级人民法院还被分成6组,全部实行“推磨”方式审理,异地管辖范围每两年调整一次(6月15日《京华时报》)。
行政审判调整的是官民关系,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也一直被誉为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晴雨表。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行政案件,对畅通民主渠道、监督公权依法行使、推进民主与法治进程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然而,一个不可否认的客观现实是,对于监督公权行使的行政审判,地方干预始终如影相随,以致行政诉讼难以成为一种法治常态。河南法院系统试水行政案件异地管辖,为各地法院行政审判提供了走出地方干预藩篱的可复制示范样本,有助于行政审判回归本来面目,值得充分肯定。
行政审判受到地方干预,其实质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尚未彻底落到实处。虽然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但在法院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的体制下,独立审判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行政审判尤为突出。在“民告官”案件中,一些强势行政机关动辄以服从地方化的大局观为由,错误地认为“让行政机关胜诉是支持,让行政机关败诉是添乱”,对法院的依法审理横加指责和非法干预,甚至出现了判决撤销违法行政行为而不能及时纠正、判决履行法定职责而拒不履行、判决给予行政赔偿而拒不赔偿等现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新修订并于今年5月1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从中不难看出,无论是诉讼体制机制改革的顶层设计,还是立法的修改完善,均聚焦于行政案件的管辖制度。将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作为排除地方干预的突破口,充分反映了案件异地管辖对排除地方干预、确保行政审判公正的迫切性。河南法院全面推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制度,既是对中央司法改革精神的及时回应,又是对新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全面落实,对于从制度上解决行政诉讼审判难,意义重大。
依法独立审判不受外界干扰,是公正司法的基本前提。行政审判担负着监督依法行政的重要职责,排除地方干预至关重要。在“民告官”日益深入人心的时代背景下,消除行政权力对行政审判的不当干预,实乃题中应有之义。推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走出地方干预藩篱的路径示范,对实现行政审判调整官民关系、促进民主法治进程,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现实意义。公众由此有充分理由相信,随着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制度的全面开花,干扰行政审判影响司法公正的地方不当干预,将逐步寿终正寝,司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必将成为法治新常态。
当然,以案件异地管辖制度排除地方干预,让行政审判回归本来面目,这只是解决诉讼审判难的第一步。尽管案件异地管辖制度能够最大程度地排除地方干预,确保司法公正,但归根结底,解决行政诉讼审判难还须定位于依法独立审判。这既需法院坚守司法底线,敢于对外部干扰说不,又需其苦练内功,以攻坚克难般的勇气,革除法院内部影响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各种因素。唯有如此,行政诉讼审判难才能真正得到彻底解决,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效才能真正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