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绿水青山成为民众的幸福靠山
10.05.2018 10:46
本文来源: 法院
近年来,华安县人民法院坚持理念创新、实践创新、机制创新和理论创新,运用法治力量推进“绿色富县、绿色惠民”的生态司法进程,持续打造更高水平、更加靓丽的生态司法模式。据统计,华安法院近年来共审结涉环境资源类案件102件,发出补植令、修复令等令状59份,修复被毁林地1243亩,植树造林率达92.11%,林地恢复率达83.22%。该院因此荣获福建省全省法院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人大代表张琳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欣慰地说:“华安良好的生态环境,得益于华安法院在生态司法方面的一系列有益探索。”
重源头预防
树立保护共享理念
“这种树是不能砍的,以前就有类似的案例,人被抓起来判刑了呀……”近日,记者在华安国有林场一个法治宣传栏前,看到几名村民在互相讨论。
村民口中所说的案例发生在2016年8月,华安县高安镇平东村村民邹某花1000元向他人购买位于华安县马坑乡文华村二选区“大竹科”山的3株楠木。在未申请采集证的情况下,邹某就将3株楠树砍伐剪材,并联系好了买家。在邹某准备将木材装车发货的时候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邹某砍伐的3株楠树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润楠。最终,华安法院认定被告人邹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润楠3株,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我以为就只是一般的树木,没想到竟然是这么珍贵的树种,如果我有点这方面的知识,也就不至于违法采伐了。”接受刑事处罚的邹某懊悔不已。
“百年树木,润楠作为多年生长乔木,养成材需要几十年甚至更长的周期,而缺少必要的生态防护意识,就容易导致此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华安法院分管生态庭的副院长江团辉说道。
在一些人的印象中,捕猎鸟类与触犯刑法,似乎没那么容易扯上关系。但自2012年11月1日起,福建省就开启了为期十年的鸟类禁猎期,因而福建省内所有野生鸟类均受保护,捕猎野生鸟类是会触犯刑法的。马某、侯某都是云南人,在漳州芗城区务工。因为闲暇时间较多,就萌生了捉鸟赚外快的想法。从2015年6月到2016年8月,马某、侯某先后6次到华安县沙建镇、新圩镇等地附近的山林,通过架设捕鸟网、使用手机或百乐鸣电媒机播放画眉鸟叫声,诱使画眉鸟撞捕鸟网的手段,捕获画眉鸟15只,在当地出售了其中8只,获利165元。最终,两人被绳之以法。
开展生态法治宣传,是预防生态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华安法院利用植树节、世界水日、世界环境日等节点适时联合其他部门通过巡回宣传、法治讲座等深入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发挥农村村支两委和驻村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广大农村群众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形成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习惯。近年来,累计向人民群众发放便民联系卡、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宣传材料2000余份,帮助村民解答法律疑难问题500余次。
华安法院面对互联网时代大步走来,顺势打造“互联网+”生态司法宣传模式,通过网络、微博、微信等多个平台,对典型性、导向性、精品性的生态环境案件进行庭审直播,扩大法治宣传效果,提升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知度。同时,围绕生态环境犯罪多发领域开展预防调查,深入分析发案原因、特点,研判发案趋势,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对策、建议,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决策参考。
采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往往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位于华安县城关东北郊的竹类植物园,是大部分人休闲散步的好去处。为能将生态法治宣传生活化、常态化,将生态法治真正地带入群众的生活中,华安法院主动在竹类植物园认养“法官林”30亩,建设3座带有生态法治宣传展板的休息凉亭,把生态审判的主要职能、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及破坏生态资源的案例等作为宣传内容,印刷在展板上,让群众在凉亭休息时,既能享受遮风挡雨的便利,又能接受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普法教育。生动有趣的普法知识,引得路人纷纷驻足观看,时常引发群众之间的激烈探讨。可见,华安法院推动生态环境建设法治宣传,由单纯法律条文灌输向更加注重保护生态环境意识转变,使生态文明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重复绿补植
践行生态人文司法
走进华安县仙都镇招山村大弯山,放眼望去,成片的杉木林郁郁葱葱,尽情绽放着诱人的魅力。然而,谁能想到这片连绵的青山曾历经过一次满目疮痍。在1999年12月27日,这片298亩的林地,因为村民老林的一次疏忽大意,满山绿地化为一片灰烬。原来,老林在大弯山山脚下捡牛粪时,看到路边的杂草经过寒霜的冰冻已经干枯,便想着将杂草燃烧做肥料,将来年生长出的嫩草用来养牛。于是,老林用打火机点燃了小路边的杂草,然后便径自离开了。谁知火借风势、风助火威,火势蔓延到了周边林地,大火顺着山脚向山上烧了起来,待村民大喊“不好了,大弯山着火了”,老林才意识到是自己点燃的杂草火势蔓延,导致大弯山火烧山。他赶忙冲到村里广播站紧急广播救火,自己也加入到了救火大军中。此次森林火灾,烧毁了招山村集体所有的林木298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8万元。
不慎烧毁林地的老林是个一辈子勤勤恳恳的农民,靠种田作为家里的经济来源,村委会也出具老林积极救火、自费补种以及家庭困难的证明。在这种状况下,若按传统的思路定罪处罚,最终也只会是“判决打白条、赔偿难兑现”。
经办法官在办理这起案件中,打破常规,改变以往判令被告人进行经济赔偿的做法,防止生态案件一判了事,而是责令老林在过火地补植树苗,并签订履行相应管护义务的协议,破解了“人关山荒”的恶性循环局面。这一小创意催生出复绿补植生态环境修复制度,开启了法佑青山的先锋之旅。最终,在村民的自发帮助下,这片山林很快如凤凰涅槃般再次重生,重新恢复一派生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只有积极转变司法理念,坚持依法打击与生态修复并重,才能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促进生态环境的有效修复。取得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被犯罪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一判三赢”的良好效果。
2011年5月下旬,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林业庭负责人在全国林业刑事审判研讨会上,将华安法院复绿补植的做法在大会上作了典型发言,受到与会专家、学者的关注和肯定。
“适用复绿补植的案件大多数情节不是很严重,当事人多因缺乏法律意识和相关知识而犯罪,并且有能力进行环境修复。”华安法院生态庭法官李丽芬介绍说,“这类案件既要依法惩处,又要注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复绿补植实施十几年来,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华安法院积极谋求制定更加完善的复绿补植生态环境修复司法机制。
在生态司法建设的进程中,华安法院抓住华安县作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示范县的契机,与县林业局合作建立生态修复资金,用于前期的损害赔偿工作启动和后期环境修复,破解因环境损害带来的生态修复、恢复资金的“进口”和“出口”难题。自生态修复资金实施以来,通过由县财政拨款、被告人自愿缴纳等方式,共筹集生态修复资金19.5万元。同时,华安法院还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弥补直接修复方式的不足,确保受损环境得到全方位修复。
重多元共治
夯实生态建设基础
环境保护非一家之责,生态建设非一日之功。华安法院强化多方联动,把生态司法做活,外联内合、采用联席会议与联合调查制度,推动“单打独斗”模式向“相互支持”的多元共治模式转变。
为建立一支稳固、协调、共享的生态环境保护“同盟军”,华安法院一方面构建“大生态审判”工作模式,将生态审判的触角向立案、执行延伸,注重调解工作,先后设立了茶都巡回法庭、土楼法官工作室,在和春村、石井村以及下坂村3个重要水源头村设置水资源保护巡回审判点,积极助力华安县河长制实施。另一方面,将县林业局、农业局等单位确定为调解工作联络单位,构建起多元的生态环境保护网络。做到法官送法上门、送法进村、送法到户,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宣判,最大限度地便利群众参加诉讼,减轻群众诉累。华安法院还从县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各聘请1名具有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专家陪审员,充实专业审判力量,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提供司法决策参考和专业技术支持。
司法调解是根植于我国“和为贵、不争讼”的传统文化,华安法院充分认识调解工作在化解生态资源纠纷中的特殊优势和重要作用,切实将“三全”调解贯彻于纠纷化解工作之中。将调解工作从处理涉林民事案件向处理刑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延伸,拓展调解空间。推动完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使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优势互补,为生态环境纠纷的解决提供多元化选择。
在原告汤某与被告华安县仙都镇云山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在1995年擅自用村委会的名义与自己签订山林承包合同,由于时间跨度长、诉争山林有的已被规划为生态林等历史原因,使得该案处理起来尤为棘手。院领导多次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通过约谈当事人,邀请林业局、乡镇等相关联动单位亲临纠纷现场,了解纠纷形成的历史原因和自然原因,发动各方调解力量,于情于法于理地对当事人做工作,化解了原、被告双方的尖锐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反映出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华安法院深入分析,从案件中研判影响生态环境的关键症结,及时对环境风险作出评估,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组织提出司法建议,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防范和堵塞生态环境治理的漏洞,并强化与被建议单位双向互动沟通协作机制,建立司法建议台账。华安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注重在司法工作中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下一步,华安法院将继续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不懈地探索生态司法、环境治理的新途径,努力让人民群众享受更多的生态红利。”华安法院院长柯秀娟如是说。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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