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治阳光照亮当事人内心

22.05.2018  14:56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 曾 珍  

  “才半个月就拿到了执行款,谢谢法院,谢谢曾法官为我主持公道!

  4月27日下午,左眼失明、八级伤残的四川籍申请执行人小杨将一面“怀爱民之心,知百姓冷暖”的锦旗送到我办公室,由衷地感谢我院快速为他执结28万余元赔偿金。

  小杨今年刚过而立之年,却已是3个孩子的父亲,上有古稀之年的双亲,是名副其实的家庭顶梁柱。家庭负担虽说沉重,但是身为木匠的他凭借自己的一技之长和一双勤劳的手,靠帮人装修房屋挣钱维持家庭生计,生活虽不富有,但却过得其乐融融。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15年9月30日,小杨在南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吊顶作业时,射钉枪射出的钢钉意外反弹,扎进了小杨的左眼。虽经医院全力抢救,却因伤势过重,小杨永远失去了左眼。经鉴定,其左眼视力无光感,盲目4级以上,评定为八级伤残。

  小杨受伤后多次找房地产公司以及相关人员索赔,均无果而终。

  万般无奈,小杨于2016年5月23日向我院提起诉讼。因案情复杂,我院先后于2016年7月12日、9月1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1日,南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杭州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前者将L区会馆装修工程发包给后者。此后,杭州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又将装修工程中的吊顶工程分包给彭某。彭某又将该项目的吊顶部分分包给胡某和罗某。胡某雇佣小杨到该项目工地从事装修工作。

  我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胡某、罗某从彭某处分包获得L区会馆装修工程中的吊顶部分的施工工程,雇佣小杨从事装修工作,小杨与胡某、罗某之间成立劳务关系。我院依法酌定胡某、罗某对小杨的受伤承担80%的赔偿责任,小杨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017年5月8日,我院依法判决:胡某、罗某共同赔偿小杨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合计26万余元;南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彭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胡某、罗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告均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今年4月3日,小杨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4月8日,该执行案件分配由我承办。我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提起网络查控。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南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4月18日,我院依法从南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扣划本案执行款。次日,我通知申请执行人小杨领取了赔偿金及利息合计28.837448万元。

  因失去左眼,小杨的外部世界或许会少些光明,但是,法治的阳光却照亮了他的内心。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