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举报人敢举报愿举报(问政)

14.04.2016  10:29

本报记者彭波 日前,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为什么要建立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规定》的突出亮点和主要内容是什么?如何贯彻落实《规定》?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记者:出台专门保护、奖励举报人的《规定》有什么重要意义?   陈卫东:举报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检察机关不可能自己去发现所有的职务犯罪线索,在一定程度上要依靠群众的举报,这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普遍规律。实践证明,群众举报是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源泉,没有群众举报,查办职务犯罪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没有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目前,恶性打击报复职务犯罪举报人的现象虽然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我国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状况仍不容乐观,而利用职权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对举报人进行变相打击的隐性报复更是难以查处。   另外,检察机关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偏低,与举报风险相比不对称,甚至出现奖励金额难以抵销举报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形,导致许多无利害关系的个人和单位不愿举报或提供线索,很多案件也因此错过了最佳的办案时机。   因此,为了破解职务犯罪举报人不敢举报、不愿举报等难点问题,亟须建立、完善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以提高职务犯罪举报人积极性、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记者:《规定》都有哪些突出亮点?   陈卫东:在保护举报人方面,明确了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的保密义务,制定了严格的保密措施,明确了“打击报复”的外延,对显性报复和隐性报复一并列举,共规定了10种打击报复情形,增强了可操作性,扩大了保护范围。同时,细化了保护措施,并坚持事后救济与事前保护相结合,强化了对举报人的事前保护,提前防范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   在奖励举报人方面,一是明确了奖励的三个条件: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是实名举报人;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实名举报人。   二是明确了对单位举报、多人联名举报的奖励原则:单位举报有功的,可以给予奖励;但举报单位为案发单位的,应当综合考虑该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在案件侦破中的作用等因素,确定是否给予奖励。   三是适当提高了奖励金额的上限,明确规定举报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列入预算,保障及时足额给予奖励。   记者:有关部门在贯彻落实《规定》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陈卫东:首先应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举报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举报行为是公民行使民主监督权的具体表现。国家要畅通举报渠道,履行好举报保密、安全保障、给予举报人奖励和补偿等责任和义务。   检察机关更应将职务犯罪举报人视为“战友”,更多地考虑举报人的利益,严厉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努力获取“双赢”效果。社会也要更新观念,通过宣传使人们逐步认识到举报行为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   同时要明确分工,加强协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主要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如果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受理举报的人民检察院。   财政部门应将举报奖励资金列入预算,实现足额保障。检察、公安和财政要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共同做好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工作。同时,要强化对保护、奖励举报人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   其次还要完善立法,巩固成果。在执行《规定》的过程中,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梳理、细化举报人保护制度,建议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立案一节当中,构建相对完备的举报人权利保护体系,在立法上巩固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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