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物资回收公司属集体企业 经理被改判6年
24.07.2015 13:27
本文来源: 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7月24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因为福州物资回收利用公司的单位属性问题,该公司下属经营部经理邓培基占用公司财物该定何罪引起不小的争议。日前,福州市中院再审以职务侵占罪,改判他有期徒刑6年。
台江区人民法院经一审认定:福州物资回收利用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邓培基于2002年4月30日被聘为该公司下属经营部经理。因公民个人经营废旧物资回收业务无法开具正式发票给收购企业,所以该公司开展了让个人挂靠并代收货款、收取一定比例手续费的业务。2003年至2005年,邓培基利用职务便利,将收取的挂靠人员的费用部分截留,金额达22万多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购房等支出。
该院认为,物资回收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该公司经营部为企业下属部门,非法人。邓培基作为公司职员,具备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资格,可以成为贪污罪主体。邓培基2006年之前从事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公务行为。该院遂以贪污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1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两年、没收财产5万元。
邓培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结果。
邓培基仍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
福州市中院经审查,启动了再审程序。
该院经再审认为,福州市供销社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物资回收公司由其全额出资成立并主管,也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经营部为物资回收公司下属部门,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分支机构。被告人邓培基作为经营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占用公司财物,金额达19万多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原审认定经营部的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分支机构,进而认定邓培基犯贪污罪以及认定邓培基截留、占用的挂靠费和手续费数额有误,再审予以纠正。
据此,该院撤销原判结果,改判他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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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7.2015 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