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委、省政府出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29.09.2014  19:55

        日前,福建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制度不变、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不变,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实现 “百姓富、生态美”     有机统一和促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创造良好人口环境。
      《实施意见》指出,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我省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人口过快增长势头得到有效控制,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促进了经济持续较快发展和社会进步,改善了妇女儿童发展状况,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广大人民群众作出了重大贡献,计划生育工作者付出了艰苦努力。实践证明,坚定不移地推行计划生育,既符合国情省情,又符合群众根本利益,是完全正确的,必须长期坚持。
    《实施意见》要求,要做好政策调整前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政策的衔接,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对政策实施前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单独夫妇,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要合理规划和优化配置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科学配置产科儿科医疗资源,做好高龄人群再生育咨询、指导和服务。
    要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动态管理。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做好孕产期保健、助产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可预防的和严重多发的致愚、致残、致死的出生缺陷为重点,积极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巩固一级防治措施婚前医学检查率,扎实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进一步扩大二级防治措施产前筛查诊断覆盖面,完善以医院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机制,开展出生缺陷流行病学调查与研究。将产前筛查诊断、新生儿代谢性疾病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等出生缺陷防治措施列入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加强产前筛查诊断、新生儿代谢性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等专项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健全筛查、诊断、康复、随访和管理服务等衔接机制,不断提高防治措施覆盖率,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和阳光计生,推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倡导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改进生育服务证办理,简化再生育审批程序,推行网上办证。
    要加强和改进计划生育管理。严格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严肃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特别是多生育、婚外生育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法多生育、婚外生育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予以开除;公民违法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不予报考国家公务员和竞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严格落实违法责任追究,凡因粗暴执法出现恶性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杜绝按比例返还社会抚养费及以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作为拨付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条件。新增计划生育经费重点用于兑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
    要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充分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积极推进户籍、婚姻、社保、教育、卫生计生、流动迁移等人口基础信息的部门共享。加快整合卫生与计生、公共卫生与临床医疗信息资源,尽快实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等个案信息与全员人口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要切实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宣传倡导、利益导向、全程服务、查处‘两非’、考核评估”的长效工作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大力弘扬男女平等的生育观念;监察部门要做好“两非”案件查处工作;公安部门要做好“两非”案件侦破工作;药监部门要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落实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监督管理;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出生人口数据的统计、审核、稽查。
    要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立法定奖励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积极引导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公益人士等,加大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以及实施征地补偿、造福工程等政策时,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独生子女、农村二女户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优先安排进入财政资助的养老机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及农村独生子女、二女户家庭因大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保(新农合)、民政医疗救助报销补偿及其他大病救助资金补助后仍然有困难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申请从本级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补助。独生子女、农村二女户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优先安排进入财政资助的养老机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经审查符合条件登记为保障对象的,优先予以安排。
    要增强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深入实施“生育文明•幸福家庭”促进计划。相关部门在制定社会经济政策前,要征求卫生计生部门意见,确保各项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兼容,并向计划生育家庭适当倾斜,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待和照顾。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保障、救助、优惠等各类制度,优先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就业、就医、养老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民生问题。充分发挥生育关怀行动、幸福工程、计划生育小额贴息帮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作用,从政策、资金、项目、信息、技能培训等方面扶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致富,增强造血功能。
      《实施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责任机制。各级党政一把手要定期研究计划生育工作,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对计划生育工作问题较多的地方进行重点督导。各级党委、政府要签订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每年向上一级党委、政府专题报告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年要对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表彰。要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按照“党政、部门、计划生育”序列分别组织考核,进一步优化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加强考核结果的应用。要建立人口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出生堆积、放松管理、工作滑坡等风险,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的波动。对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明显下滑和政策外多孩率显著上升的县(市、区)进行通报约谈,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重点管理。要严格执行“一票否决”。严格把好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计划生育审核关,对有多生育、婚外生育行为的一经核实,按法定程序取消资格。在干部选拔任用、调配、表彰奖励和入党过程中,严把计划生育关。要加强基层网络和队伍建设。在机构改革中,要充实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计生协会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千人一员”比例逐步配齐配强村(居)计划生育管理员。要强化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或政策性惠民刚性需求按实际给予保障。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计划生育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计划生育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委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