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报账员贪污、挪用公款数罪并罚获刑十余年

03.06.2014  19:29

 

    福建检察网6月3日讯(连颖煜)由泉州市泉港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柯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一案,一审法院判决对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被告人柯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泉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2006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柯某利用担任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某中学(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法人)报账员的职务便利,采用收入不入账、重复报销以及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构教师节津贴发放、绿化补植补种等报销项目的方式侵吞、骗取公款405517.53元。此外,他还与卫生院陈某相互勾结,将其本人及其张某的医保卡提供给陈某办理高血压、糖尿病等虚假特殊门诊,利用陈某担任医院医保专职人员的职务便利,由该医院医生开具特殊门诊处方后套取药品贩卖,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及补助43920.04元。
    2012年3月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柯某还利用其担任学校报账员的职务便利,向区核算中心报账后将应当及时支付给彩印厂的试卷印刷费、退教师的安家费和向学生收取后应当支付给新华书店的教辅材料费以及学校小卖部的承包押金等资金挪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仍未还,金额累计86337.25元。
    另查明,2012年4月间,为了贷款担保需要,被告人柯某向制假分子购买按其提供的信息伪造的惠安县地方税务局征收专用章一枚、其与刘某的结婚证一本、址在惠安城关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本及该房产的契税完税凭证一本、“陈某阳”的私章一枚。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柯某的上述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应予数罪并罚。但鉴于其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行,是自首,可对该罪从轻处罚,且如实供述贪污、挪用公款罪行,退出了贪污罪的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
    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柯某成提出量刑过重,请求改判较轻刑罚的上诉意见。泉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综合考虑柯某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相关量刑情节,对其量刑适当,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