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 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信息被判刑

18.06.2014  18:42

 

 

福建检察网6月18日讯(黄从余 刘秋玲) 6月17日,经长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非法购买和使用“伪基站”设备群发诈骗信息的犯罪嫌疑人姚某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姚某通过淘宝网订购“伪基站”,然后亲自驾车跨省取回。为了避免被公安机关定位,他驾车载着设备在城区环绕,边操作“伪基站”设备,将一条内容为“请把钱打到这张卡上面。工商银行:潘阿君6222081207003081848。汇完请短信通知”的诈骗短信向市民进行群发,共发送诈骗信息12335条。

    据了解,近年来,各地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有的借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有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或者发送虚假广告,甚至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伪基站”设备是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伪基站”设备一般由天线、主机和笔记本电脑组成,其主要原理是可以强制连接用户手机信号,获取用户信息,随意发送短信。“伪基站”通过模仿通信基站的系统网号、频率资源等特点,伪装成移动基站。进入其覆盖范围内的手机便失去与通讯运营商的信号连接被强制接入“伪基站”设备,该设备可轻易获取用户手机的串号IMSI/IMEI和电话号码,然后便可随意向用户发送信息,短短几分钟可群发短信上万条,发送的短信不需要任何费用,且没有信息记录,使得“伪基站”成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新型工具。同时最为关键的是伪基站设备可以仿冒任意号码(例如公安系统、法院系统、各大银行、支付宝等)向用户发送诈骗或垃圾短信。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中规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利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等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检察机关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信息,不要受他人电话、短信诱导操控随意到银行营业窗口、自助银行和ATM机上操作转账。要严密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账号和密码,保护好家庭信息,做到“遇事要冷静,转账要核实”,严防被骗。同时,遇到此类情况要及时咨询、报告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