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耕地占补平衡 要不降质不减量
国土资源部近日出台《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该《指导意见》,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指示要求,通过采取改革措施,探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新的途径和方式。规范地方通过对现有耕地提质改造,以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的方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既保障经济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又要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必须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坚决杜绝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
近年来,随着各地持续不断补充耕地,耕地后备资源尤其是优质后备资源越来越缺乏,补充耕地数量难度加大,特别是直接开垦补充同等质量的耕地和水田在许多地方难以做到。这位负责人说,在当前各项建设还必须占用一定耕地的情况下,需要实事求是地探索改革措施,根据耕地资源状况寻找一条行之有效的耕地占补平衡途径,实现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因此,《指导意见》的出台,也可以说是被“逼”出来的改革举措,目的就是既要保障经济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支持稳增长重点建设及时落地,又要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充分发挥耕地占补平衡对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占用耕地的补救作用,坚守耕地红线。
各类城市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不能采取补改结合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明确改革举措的核心,即在补足耕地数量的前提下,通过对现有耕地提质改造、以补充耕地与改造耕地相结合方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他说:“这里有两重含义,一是提质改造,二是补改结合。”提质改造,就是针对现有劣质、等级低的耕地,通过改善土壤、排灌等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或者通过改造农田水利等设施,将旱地改为水田的土地整治行为。补改结合,就是在新开垦了耕地、落实了补充耕地数量基础上,补充耕地质量和水田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通过对现有耕地提质改造的途径,即补充一块、改造一块结合起来,总体实现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对于补改结合的适用范围,这位负责人说,《指导意见》明确,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受资源条件限制,难以做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可通过补改结合方式,在满足补充耕地数量基础上,结合实施现有耕地提质改造,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但各类城市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不能采取补改结合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而应当按照现行做法直接开垦优质耕地和水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充分发挥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约束作用,倒逼城市挖潜利用存量土地、节约集约用地。
实施旱改水土地整治,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大多数农民同意
这位负责人提出,提质改造、补改结合是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创新举措,应当注意总结实践经验,审慎稳妥推进。
坚持因地制宜,从自然条件和生态建设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做好规划。要将提质改造、补改结合纳入土地整治规划内容,对整体布局、规模、时序进行统筹安排。严禁违反规划擅自毁林开荒造地,擅自填海、填湖、填湿地垦造耕地,破坏生态环境。不得违背当地农业生产和水资源客观条件,将不适宜改造的旱地强行改造为水田。
按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定要求,对提质改造项目认真进行可行性论证,搞好规划设计,做好实施管理和验收工作。对耕地进行提质改造应具有一定建设规模,集中连片,发挥规模效益。要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高起点推进耕地提质改造,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在回答提质改造、补改结合补充耕地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时,该负责人强调,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大多数农民同意,不得强制实施旱改水土地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