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福建计生条例:休完的产假能补吗?当年的超生不罚款啦?
福建省卫计委2015年底对全员人口信息库所做的数据统计,全省一孩育妇约为362万人,其中城镇112万人,农村250万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新增可生育二孩的目标人群263万人,其中城镇99万人,农村164万人。分年龄来看,新增对象中35岁以上的155万人,占59%。 根据一孩育妇的数量和生育意愿推算,预计实行全面两孩政策后,2016年二孩出生增量在5万人左右,其中35岁以上育妇生育二孩的增加2万人左右。 2月19日上午,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修改后的计生条例对产假、婚假、两孩等许多问题都有了新规定。今日,新华网邀请到了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常务专职副会长、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阮诗玮接受专访,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读。 关于产假和婚假 问:新《条例》对婚假、产假等有哪些规定? 阮诗玮:依法登记结婚的对象,不管是初婚还是再婚;符合生育政策进行生育的,不管是一孩、二孩还是多孩,均可依法享受《条例》规定的有关假期。 解读:不管是一孩、二孩,女方的产假都是158~180天哦!男方的照顾假都是15天哦!不管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假都有15天!! 阮诗玮:婚假、产假、照顾假的有关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与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教师寒暑假重合的不顺延。对于国家标准高于省级标准的,按照高限实行。 解读:这条对教师的影响比较大,也就是说,当产假遇上寒暑假,就不能过完寒暑假再休法定产假啦,寒暑假也算在产假时间内,而对于普通上班族来讲,请婚假最好绕开法定节假日了! 阮诗玮:对于《条例》颁布实施前,婚假、产假、照顾假等有关假期已经休完的,不再给予延长。对于尚未或正在休婚假、产假、照顾假的,应当按照《条例》的新规定执行。 解读:正在休产假的妈妈们,你们可以安心啦!你们的产假,得按新规定的158~180天执行啦,单位领导若不让休,快搬出新条例来说服他们吧! 问:产假为158天至180天,具体怎么执行? 阮诗玮:对于《决定》规定假期有区间浮动的,可由用工单位与申请人协商解决,但最低不得少于158天。 解读:到底是休158天还是休180天,这下有答案了:和单位领导协商解决。新华君祝你碰到好领导! 关于两孩和罚款问题 问:福建省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罚款怎么算? 阮诗玮:福建省已在今年1月1日起与全国同步实施两孩政策。 在国家施行提倡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规定之前(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已作出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不用再纠结在全面两孩政策生了二孩,要不要罚款啦!如果此前已有处理,就按原处理决定执行,如果还没处理,就按新条例执行,也就是不用罚了!但如果是三孩的话,那就要处罚了。 问:二孩政策与二胎政策有什么不同? 阮诗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强调的是生育数量而非胎次,也就是说目前允许生“二孩”而不是生“二胎”,例如已经生育双胞胎的夫妻就不能再次生育。 解读:意思就是说,第一胎生了双胞胎的,就不能再生二胎啦! 问:全面放开两孩后,哪些情况可以生育第三孩? 阮诗玮: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再婚前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中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5)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第(4)项规定。 解读:已经回答得很清楚了,各种情形都有了答案。夫妻双方都是农村户口,前两个孩子都是女孩的话,也不可以生育第三孩。 问:二孩全面放开后社会抚养会按什么标准征收? 阮诗玮: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违法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解读:如果你已有二孩,又不满足生三孩情形的,那也算违法生育了。社会抚养费需按照被查出前一年你所在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数征收。比如你在2016年被查出,那么就按2015年的标准征收。 关于生育登记问题 问:如何办理生育登记证? 阮诗玮:自2016年1月1日起,对生育第一和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含流动人口),可自主安排生育,孕前至生后三个月内均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街道)进行登记。对夫妻确实需要《生育服务证》的,可在登记后当场发证。 对符合第三孩生育政策申请条件的夫妻,可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近期免冠照片、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卫生计生部门能够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获取信息的,依托基层工作网络由系统内部流转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解读:生育一孩、二孩的,怀孕前到出生后三个月内,都可以去办,不需要“准生证”啦。而生育三孩的,则要按照规定先申请再生育。 问:怎么保障一孩、二孩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能够真正落地? 阮诗玮:我们已在全省开展了卫生计生系统办事难、办证难的专项整治。特别是对于计划生育的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我们重点实行了实行首问责任、委托办证制和个人生育情况承诺制。 实行首问责任。凡属于当地受理范围的,受理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 推行委托办证制。对办理一、二孩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夫妻,申请人无法到场、但全员人口数据库信息可以查证的,只要申请材料齐全,可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村(居)计划生育管理员或近亲属代办。 实行个人生育情况承诺制。对于无法查证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或者掌握不全面的,在查验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基础上,可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后办理。对以虚假承诺进行一、二孩登记或获得再生育资格的申请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卫生计生信用信息系统。 解读:也就是说,如果有关单位有人以“未收到上级下发的文件”、“一定要本人去办理”等理由,不给你办理的话,你可以根据政策提出抗议啦! 关于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奖励的问题 问:合法生育的群众生育津贴怎么发放? 阮诗玮: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部分,目前我省生育津贴发放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00号)执行。 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具体标准如下:顺产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具体由负责生育津贴发放的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解读:产假虽然增加到了158天以上,但生育津贴没有发158天。不过,生多胞胎的妈妈,生育津贴会比生一胎的妈妈要多一点啊,带双胞胎比较辛苦嘛! 问:实施全面两孩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有变化吗? 阮诗玮:主要是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对放弃再生育和落实二女绝育措施的家庭不再给予奖励;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不再发给独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相关奖励。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继续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 对2015年及以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领取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 解读:可以生两孩而你还打算以后坚持只生一胎的话,没有独生子女奖励啦。不过以前领了奖励的,又生二胎的,不需要退还的。 关于节育措施双查的问题 问:现在已经节育措施的群众要需要参加双查吗?政策有什么变化? 阮诗玮:在这次条例的修订中,我们已经删除了原《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不按计划生育要求落实有效节育措施、补救措施或者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给予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条款。 从2016年开始,全省对落实节育措施的群众停止实行避孕节育措施检查。但是,对于已经怀孕的夫妻,可以继续免费享受孕情检查和计划生育随访服务。 解读:已经做了节育措施的群众,除非你自己愿意,否则以后不需要再接受强制检查啦。 相关新闻: 官方释疑福建计生条例 顺产享 98 天生育津贴 正在休产假,碰上新规发布,产假怎么算?再婚还有没有婚假?再婚的子女数究竟怎么算?……昨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文卫工委会同省卫计委,针对大众对于修改后的福建省计生条例的各种疑问作出了回应。 婚假、产假、照顾假解读:均按新规执行 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简称“决定”),只要是依法登记结婚的对象,不管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假都有15天。 符合政策生育的对象,不管是一孩、二孩还是多孩,根据《决定》规定,女方的产假都是158天~180天,男方的照顾假都是15天。 那么,每位妈妈究竟可以享受多少天的产假呢?上述负责人表示,对于《决定》规定假期有区间浮动的,可由用工单位与申请人协商解决,但最低不得少于158天。婚假、产假、照顾假的有关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与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教师寒暑假重合的不顺延。对于国家标准高于省级标准的,按照高限实行。 同时,对于《决定》颁布实施前,婚假、产假、照顾假等有关假期已经休完的,不再给予延长。对于尚未或正在休婚假、产假、照顾假的,应当按照《决定》的新规定执行。 该负责人同时强调,2016年2月1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在全省全面实施。任何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不得以本单位相关规定尚未修改、尚未知晓、尚未通知等理由不遵守新修订的《条例》,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生育子女数计算解读:再婚前已生育子女均列入统计 再婚的夫妻,再婚子女数怎么算?上述负责人表示,《决定》中所称的子女数包括夫妻所生育、送养、遗弃的子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夫妻双方再婚前已经生育的子女均要列入子女数的统计。 比如,一对夫妻双方均为再婚,一方再婚前已有一孩子,另一方再婚前已有两个孩子,但一个判给了对方,在计算子女数时就是双方合计已有3个孩子,则不属于再生育的申请对象。 超生处罚解读: “ 全面两孩 ” 政策出台前超生依然要罚 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全面两孩”政策出台前超生的,依然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罚款。该负责人解释,在国家施行提倡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规定之前(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已作出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生子女奖励费解读: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还给予奖励吗?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又再生育的,奖励需要退回吗?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对放弃再生育和落实二女绝育措施的家庭不再给予奖励;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相关奖励。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继续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对2015年及以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领取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 对于2016年1月1日之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其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此前已享受奖励优惠的不退还。 生育津贴解读:顺产可享受 98 天生育津贴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具体标准为:顺产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具体由负责生育津贴发放的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生育登记解读:三孩要先申请再生育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生育第一和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含流动人口),可自主安排生育,孕前至生后三个月内均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街道)进行登记。对夫妻确实需要《生育服务证》的,可在登记后当场发证。 对符合第三孩生育政策申请条件的夫妻,可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近期免冠照片、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卫生计生部门能够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获取信息的,依托基层工作网络由系统内部流转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对以虚假承诺进行一、二孩登记或获得再生育资格的申请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卫生计生信用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