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开展“服务大局解民忧 春风化雨促和谐”人民调解专项活动

09.03.2016  12:16

      近日,省司法厅下发《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服务大局解民忧  春风化雨促和谐”人民调解专项活动的通知》(闽司〔2016〕27号),组织全省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活动。《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精神,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6〕1号)和省两办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3〕21号)的部署要求,在做好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基础上,针对群众关心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突出的矛盾纠纷以及多年积累的、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集中开展排查调处,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努力实现全省所辖乡镇(街道)60%、村居(社区)90% “无民转刑、无非正常死亡、无群众性械斗、无集体上访”,调解率达100%,成功率达96%以上的目标,并以专项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保障等建设,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各项工作成效。

      《通知》部署了此次专项活动的五项工作。 一是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全省各村居、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各自做好本辖区、本单位、本行业专业领域内的矛盾纠纷和隐患排查,形成全覆盖、无盲区的网格化排查工作格局。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坚持乡级每半月拉网排查、村级每周滚动排查、行业系统联动排查,建立排查纠纷工作台帐,及时掌握矛盾纠纷总体情况和动态。同时,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要根据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元旦、春节、“两会”、国庆等重要节点、敏感时段,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围绕现阶段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劳资、民间借贷、房产物业、医疗、金融、环保、互联网电商等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和环节深入开展排查,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预防、早稳控”。 二是扎实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对于邻里、婚姻家庭、人身伤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要坚持及时就地化解;对于多年积累、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各类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要组织专门力量、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就地予以化解;对涉及劳动争议、山林土地、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治安案件民事损害赔偿、房屋拆迁、环境保护、物价消费、旅游、涉台商贸等特殊行业和专门领域的纠纷,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部门以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力量,及时化解;对于有可能激化或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要高度警惕,及时报告,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作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坚决防止形成现实危害。 三是全面加强人民调解自身建设。 一要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要按照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省两办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关于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对于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标牌、标识,规范文书和卷宗制作,规范人民调解统计报送工作。建立健全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工作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培训与考核工作。二要提高人民调解队伍专业化社会化水平。各地要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3号)要求,把人民调解作为社会治理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配备力度,配足配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县级人民调解中心和各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要积极探索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动员组织人民调解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评聘准入与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及相应的“以奖代补”、“一案一补”补贴待遇有机结合起来。要积极鼓励、支持公信力较强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行业专家、获得省以上优秀人民调解能手(先进个人)称号的人民调解员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市县两级司法局要制订相应管理办法,规范个人调解工作室的申报、授牌、命名与程序,并建立定期公开接受人民群众评议机制。要切实加强各类兼职调解员政治业务培训,尤其是村居换届后新任调委会主任、调解员培训工作,提高他们法律政策素养与业务技能。三要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保障。要抓好本地区已出台的人民调解三项经费保障标准的落实工作,特别是村居调委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一案一补”的落实,并逐步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按照“谁设置谁保障”原则,落实调委会的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及专兼职调解员的补贴费用。 四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形式。 要适应时代新发展、顺应群众新期待,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大力推行“互联网+调解”模式,通过注册人民调解微信公众号,开展QQ调解、微博调解、听证调解等线上调解方式,对矛盾纠纷进行网上实时调解,满足人民群众对于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要求。要继续办好报刊调解、电视调解专栏,全力配合省电视台综合频道做好《调解有一套》的拍摄工作,不断提升人民调解的社会认知度和社会公信力。四是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 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根据本地区行业领域实际,坚持按需设立,加强重点行业、专业领域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各地要对照省综治办、省司法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通知》(闽司〔2011〕163号)中提出的在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18个行政调解量比较大的部门成立行业性调委会的要求,积极推动本地区内尚未成立的部门成立行业性调委会。要重点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普遍设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普遍设立物业小区人民调解调委会,在旅游部门4A级以上景区成立景区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厦漳泉等台商投资区较集中地区设立涉台联合调解委员会,在城市综合体、较大型电商城、专业批发市场成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相关部门依托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规范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规范调解程序及内容。 五是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各地要按照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文件要求,积极推进全省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的衔接联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移交委托等衔接工作制度,明确移交委托范围,规范移交委托程序。要按照《福建省“公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继续完善全省公安派出所与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人民调解室、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对接。继续积极探索在基层人民法院、检察院设立人民调解室,规范有序推进“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工作。要积极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平台建设,重点是加强县级人民调解中心规范化建设,确保中心拥有2名以上专职调解员,拥有相对独立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便民服务设施,工作经费保障到位,使之充分发挥与县级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对接,与乡镇街道维稳调处中心对接的中心枢纽和专业调解平台作用。

      专项活动从2月至12月底结束。《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教育、加强信息报送,要根据专项活动各阶段时间安排,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确保专项活动的顺利开展。

中国(福建)—东盟经贸合作论坛在榕举办
  6日,中国(福建)—东盟经贸合作论坛在榕举办。政府
福山郊野公园入选绿色低碳典型案例
  昨日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政府
军地领导在福州检查指导征兵体检工作
  8月3日,副省长、省征兵领导小组副组长王金福,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