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解决无户口问题 五类人员申请落户有章可循

11.07.2014  11:28

  本报讯(记者 王朝晖)近日,泉州市公安局户政支队杨奕锋副支队长掌线本社“直通车”热线,就读者关心的户籍问题进行解答。

  有读者来电咨询,关于无户口的人员该如何申请落户,需要办理哪些相关的手续?杨奕锋介绍,为进一步清理解决因计生捆绑以及婚嫁等历史原因造成的无户口问题,福建省公安厅于2014年1月29日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无户口人员摸排清理工作的通知》,对五种类型无户口人员的落户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

   ■出生未落户的人员

  凡能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的,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不得增设任何条件和程序。《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证件不全的,要按照《关于解决我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分类受理,不得要求群众提供计生证明和缴交社会抚养费证明等材料。

   ■因婚嫁原户籍户口已被注销

  现居住地派出所应在调查核实后出具未落户证明,建议其回原户籍地恢复户口,待户口恢复后依申请按夫妻投靠类型受理户口迁入业务。现居住地派出所可通过发函联系、电话沟通等多种形式与申请人原户籍地公安机关联系,请其协助调查,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婚嫁多年且原籍地未申报户口

  现居住地派出所应在调查核实后出具未落户证明,建议其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办理补登户口手续,待办理户口后依申请按夫妻投靠类型受理户口迁入业务。

  对于原籍地丧失办理补登户口条件的,申请人可凭以下资料,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本人、被投靠人申请报告;现居住地村(居)委会证明;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以及丧失办理户口条件的证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长期居住生活期间,曾办理能证明其身份的佐证资料。

  现居住地派出所经查询部级人口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无户口,并请刑侦部门采集生物检材进行比对,确认非被拐卖或漂白身份人员后,认真调查核实,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被投靠人各1份,知情人4份以上)并出具“调查报告”,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予以办理落户手续。能提供《结婚证》或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按亲属关系落户;未能提供《结婚证》或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按非亲属关系先行落户,待补办《结婚证》或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后,再变更“与户主关系”。

   ■《户口迁移证》过期或遗失造成无户口

  符合拟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由群众提供《户口迁移证》原件或证件丢失声明,原迁出地派出所查询部级人口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无户口后,收回原《户口迁移证》或证件丢失声明,重新签发《户口迁移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年×月×日签发的编号为×××的《户口迁移证》作废”。

  因《户口迁移证》过期或遗失造成无户口,不符合拟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由群众提供《户口迁移证》原件或证件丢失声明、书面申请、原《居民户口簿》(已收回的除外)、《居民身份证》,原迁出地派出所查询部级人口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无户口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予以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对于《户口迁移证》原签发地属省外公安机关的,拟迁入地派出所可通过发函联系、电话沟通等多种形式帮助申请人与签发地公安机关联系,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刑释解教证明遗失造成无户口

  可凭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原户口注销档案资料,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予以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