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03.02.2016  09:55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激发市场社会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确保行政审批在法治轨道运行,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法治政府。 ——坚持依法审批。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环节,确保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有序进行。 ——坚持公开公正。依法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切实保障申请人知情权,规范行政裁量权,实行“阳光审批”。 ——坚持便民高效。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依法限时办结,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加快审批进程,提高审批效率。 ——坚持严格问责。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审批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着力推进全省行政审批实现“五个规范”和“四个统一”,即规范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办理时限、收费项目,统一行政审批事项的统计口径和目录、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统一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统一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规则,进一步严格审批行为和严肃审批纪律,实现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一)全面落实“一个窗口”受理。对纳入清单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和涉及群众、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关行政权力事项(以下统称为“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省直相关部门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市、县(区)各相关部门一律进驻同级行政服务中心办理。除涉密事项外,确因场地、专业限制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应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设立分中心。各级审改办、效能办、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进一步规范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入驻窗口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各级各部门要选派业务骨干或部门负责人承担窗口受理工作,同时制定服务规范张贴在醒目处,对窗口办事人员仪容举止、工作纪律、文明用语等作出要求,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质量。 (二)推行受理单制度。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即办事项应当场办结,承诺事项要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实行网上受理的,要出具网上受理单并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要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上级行政机关收到下级行政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后,要出具收件告知单,并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三)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各级各部门要依法依规明确办理时限,在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依法可延长审批时限的,要按程序办理。积极推行即办事项延时服务制度,落实“马上就办”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审批事项办理环节统一压缩到5个以内,承诺时限控制在法定时限60%以内。依法能够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大力提高即办事项的比例。 建立审批时限预警制,针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进度,实行分级预警提醒。提高审批效率,对政府鼓励的事项建立“绿色通道”,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对批准的事项,要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书;不予批准的,要在承诺时限内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四)规范服务指南。省直有关部门要牵头编制和规范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逐项编制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诉求渠道、年检要求、注意事项、联系方式等内容,并附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做到具体翔实、一目了然。申请材料不得有兜底性条款,审批部门不得超出服务指南目录增加申请材料。服务指南要方便申请人取用,在省网上办事大厅和市、县(区)政务服务网站以及部门网站明显位置公布,并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服务指南内容发生变更的,要及时修订。市、县(区)相关部门如无直接对应的上级主管部门,由本部门自行编制服务指南并报同级审改办备案。 (五)制定审查工作细则。按照公布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省直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办理事项的审查工作细则,逐项细化明确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同时明确不同环节审查责任,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市、县(区)相关部门如无直接对应的上级主管部门,应由本部门制定审查细则并报同级审改办备案。 审查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相关规定,严格按细则办事,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绩效管理,健全规范审批行为相关考核制度,定期对窗口办事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检查和评定。 (六)推进并联审批和“三集中”审批改革。对于多部门共同审批事项,进行流程再造,明确一个牵头部门,原则上由最终出具审批意见的部门牵头,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探索推行“一表申报”。相关部门收到牵头部门的征求意见函后,要及时研究,按时答复。能够实行并联审批的,不得互为前置条件。 推动部门将分散在多个内设机构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向一个内设机构或行政服务中心相对集中。探索优化内部审批流程,减少审查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对省直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法律法规未明确需由市、县初审或审查的,逐步由省直部门直接受理。 (七)大力推进网上受理和网上审批。积极推行网上集中预受理和预审查,创造条件推进网上审批。除涉密事项外,省、市、县实施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和涉及群众、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全部入驻“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并对入驻事项开通在线办理服务。进一步优化网上办理流程,逐步实现审批服务网络全覆盖。 推进省级网上办事大厅与市、县(区)行政审批系统互联互通,构建全省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加快开通网上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功能,推进全省信息资源共享。实行网上审批全流程电子监察,公开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开展网上在线效能监督和效能问责。 (八)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程序。各级各有关部门拟取消、下放(含委托)或调整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应事先征求下级行政机关或承接单位意见,再提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同级审改办审核并征求法制部门意见后,报请本级政府研究决定。未经审改办审核和本级政府研究决定,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取消、下放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因法律法规或规章发生变化,需对部门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调整的,由同级审改办审核后提出调整意见。各级审改办应将调整情况定期报送同级政府研究审定,并对外公布调整结果。 (九)及时做好下放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国务院作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决定后,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承接。省政府作出下放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决定后,原审批部门要加强与市、县(区)政府的沟通,制定配套措施,采取培训、情况交流等多种形式,确保下放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落实到位。尚未承接到位的,过渡期间由原审批部门负责办理,避免出现工作脱节。 各市、县(区)政府要主动与上级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制定承接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承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接得住、管得好。衔接工作原则上在文件下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严格控制审批和严禁变相审批。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企事业单位等行使审批权限。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指定或交由行业协会商会、事业单位继续审批,已经指定或交由的要予以纠正,收回相关文件,停止审批。 不得对已经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行变相审批。严禁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改头换面继续审批;严禁以达标、验收、年检、换证等形式对企业和从业人员作出强制要求,行审批之实。 三、强化监督问责 (一)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明显位置主动公开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信息,实行“阳光审批”。 (二)依法保障申请人知情权。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通过设立咨询台、在线应询、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及时提供全程咨询服务。对申请人提出的是否受理、进展情况、未予批准原因等问题,要有问必答、耐心说明;难以即时答复的,要明确答复期限;未予批准的,要在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各层级监督责任,重点检查申请人知情权落实情况、审批时限执行情况、违规操作及不当行为情况等。建立健全申请人评议制度,向社会公布本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政府要依托福建省网上行政执法平台,建立完善以视频监督、数据监督为主的电子监察平台,对行政审批全过程逐环节逐岗位进行监督。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专题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以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于民、服务于民。各级审改办、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 省直有关部门牵头制定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审查工作细则要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并将完成情况报送省审改办。对市、县(区)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省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和通报。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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