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范港口收费进一步降低社会物流成本

06.04.2017  20:02

  经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4月1日,省厅就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行为、降低港口收费及降低货物运输费用发布9条措施意见,进一步降低社会物流成本。

  就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行为,要求严格执行《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将港口收费项目从原来的45项归并为18项,不得巧立名目设立其它港口收费项目。认真执行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各港口管理局、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要按照规定建立完善收费目录清单,主动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加大港口经营行为和收费监管力度,督促港口经营人认真执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并对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港口收费行为采取“双随机-公开”方式进行抽查,对发生违规行为的,列为“黑名单”加强监管。

  在进一步降低港口收费方面,一是认真落实国家港口收费减免政策。按照《办法》规定减半征收港口设施保安费;对同一航次停靠我国多个港口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非首个停靠我省沿海港口的,船舶停泊费按基准费率70%征收;对沿海内支线集装箱船舶,以及承运内贸海洋原油、液化石油气船舶的引航费、拖轮费、停泊费、特殊平仓费、围油栏使用费,按基准费率50%征收。

  二是严格执行我省港口收费减免政策。对进出我省港口的货物港务费降低10%征收,省内陆地港的集装箱免收货物港务费,经我省港口进出的中西部省份货物免征货物港务费。对查验无问题集装箱免收吊装移位仓储费。

  三是降低港口作业费用。引航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船舶引航费,厦门港要对净吨6万吨以上的集装箱船舶,按净吨6万吨封顶计收引航费,并对内贸船舶引航费减半收费;福州港江阴港区免收国际航线船舶引航附加费。拖轮企业要优化配置拖轮资源,并采取拖轮使用率越高收费越低的优惠收费方式,对福州港江阴港区免收港区间调配拖轮产生的费用。

  在进一步降低货物运输费用方面,一是积极跟踪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切实降低码头作业费,降低我省外经贸企业物流成本。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马士基航运等11家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主动承诺从今年4月份起降低码头作业费。各级港口管理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跟踪督促集装箱班轮公司切实兑现承诺。

  二是用好用足既有省级港航优惠政策。根据省政府《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港口发展行动纲要(2014-2018年)》等12项扶持港航发展政策,省级每年安排约2.5亿元用于鼓励航运业和港口集装箱发展,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实现互利共赢。

  三是进一步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加快推进建设厦门港主航道四期等7条深水航道、湄洲湾南北岸等6条疏港铁路、厦门港翔安和福州港可门等港区10条疏港公路,打造便捷高效的港口物流集疏运体系,缩短大型船舶、货物进出港时间,并积极开展海铁多式联运,打通最后“一公里”,降低物流成本。(省港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