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未成年人节目要去“媚体思维”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到,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等方面内容。(4月3日中国新闻网)
规范未成年节目,不禁让人想到“媚体”一词。近年来,一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为了搞笑,取悦观众听众,不惜拿自己和别人开涮,甚至不惜拿孩子开涮,为吸引观众眼球,形成高收视率,把“媒体”活脱脱变成“媚体”。自然,如今要规范未成年人节目,去“媚体思维”至关重要。
未成年人节目,一直是广播电视管理的重点,总局多次发文对此类节目予以规范。但是,近年来,一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忽视了未成年这个庞大受众,或者说在利益驱使下置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隐私和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不顾,不仅出现炫富、炒作明星子女、包装“童星”、成人化表演、低俗调侃、侵犯隐私权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其中个别节目还有“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
早些年,某省《快乐××》节目,男主持人放着好好的衣服不穿,非要扎着灯笼裤,梳着冲天的小辫,脸画得跟舞台上的“小丑”似的,又是拿大顶,又是后滚翻的,使尽了“手腕”,也出尽了“洋相”。《××大赢家》节目主持人,竟对着镜头学狗叫。还有,有些娱乐节目,都不知说它“黑”好还是“狠”好,为了达到搞笑目的,居然连孩子也不放过。某娱乐节目,找了几个孩子,让他们模仿电影里的片断,一个扮成“地主”,一个扮成“地主婆”,一个扮成“汉奸”。还有某娱乐节目更是无聊到了极致,竟让还在上幼儿园的孩子“搞对象”,我们很难想象,如此这般孩子们不会受到影响和伤害。
而当一些“媒体”异化为“媚体”,未成年人到底有没有受到影响和伤害?这从现实中一些未成年人抽烟喝酒、打架斗殴、早恋偏激,以及一些奇奇怪怪的表现,心灵扭曲程度和社会核心主义价值观淡薄乃至沦丧可见一斑。同时,也只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在管理未成年人节目时坚持正确导向,坚持教育保护并重,从根本上防止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让“媚体”真正变成“媒体”,未成年人才能成为节目的受益者者而非受害者。(泉州市文明办 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