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有序推进我省农村土地流转
日前,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耕地保护和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依规做好耕地占补平衡,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体现了党中央对土地资源保护的高度重视、清醒认识和严格要求,是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发展现代农业的基本原则,为我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现代特色农业提供了基本遵循,指明了方向和途径。
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我省人均占有耕地少,家庭分散经营效益式微,而民营经济较为发达,二三产业发展快速,农村人口转移加快,推进土地流转更为迫切。近年来,各地通过政策推动、平台拉动、项目带动、部门联动,加快了土地流转进程,扩大了土地流转面积,有效减少了土地抛荒,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程度。目前,我省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有转包、出租、转让、互换、股份合作等形式,其中转包和出租由于形式简单、农户受益明确,是各地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随着我省农业机械化、产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土地向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流转的面积不断增加,形成了“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等多种经营模式。
从全省情况看,土地流转的地区差异比较大,大部分地方农村土地流转率还不高,流转期限短、程序不规范,流转渠道不畅、风险保障机制不健全,而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农村工作体制机制约束的因素,也有农业产业化程度总体不高、农村劳动力转移不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滞后、管理服务工作不到位、农村社会保障不健全等多种原因。因此,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措施,必须要求各地区原原本本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搞大跃进,不搞强迫命令,不搞瞎指挥。要注意完善土地承包法律法规、落实支持粮食生产政策、健全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推动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
健全土地流转平台。加快建立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县(市、区)可依托农业局、乡(镇)可依托“三农”服务中心或经管站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承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土地整理折地指标转让等业务,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宣传、流转信息、流转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利益关系调整、纠纷调处等服务。村级可依托农村“六大员”中的国土信息员,开展土地流转情况登记和流转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管理等工作。有条件的设区市可以建立农村农业生产资料(或土地)产权交易所,加快土地流转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及时公布、登记、变更土地流转信息,以市场化、信息化的运作模式推动土地流转。
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坚持以依法自愿有偿为原则,以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承包权为底线。切实做好农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土地延包遗留问题,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面发放到户,依法保障农户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等权利。制定规范的土地流转程序,包括流转申请、登记、备案。提供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格式文本,实行流转合同鉴证和登记备案制度,原来流转程序不够规范的,要补办相关手续,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制定包括土地区位差异、基础设施等因素在内的指导价格,为土地流转双方的公平交易提供科学依据。完善土地流转纠纷调处、仲裁和司法解决机制,妥善处置土地流转中的矛盾纠纷,保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流转监督执法,重点查处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和借土地流转之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等违法行为,特别要防止一些工商资本到农村介入土地流转后搞非农建设、影响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等问题。
鼓励适度规模经营。设立土地流转专项扶持资金和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专项资金,奖励、补贴、扶持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大力培育以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家庭经营向规模化集约经营方向转变,促进有限土地资源向有规模经营能力、有更高土地产出率和市场竞争力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集中,努力形成“规模化家庭经营+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加快构建服务“三农”金融平台,把规模经营作为信贷支农重点。加快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合作社组建农业信用担保公司,财政按实际担保额给予一定的担保风险补助。完善惠农直补办法,对粮食规模生产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给予优惠政策。有效整合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对土地规模流转优先安排土地整理项目。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城乡发展一体化要求,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使土地流转后的农民有新的生产生活保障,解除其后顾之忧。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投入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救济制度、优抚安置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弱化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对身处城市规划区的农村,提前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好农民居住转移、身份转换和就业转移问题。加大对土地流转后农民就业技能培训,使其成为适合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农民,成为适应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产业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