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 提高规范性文件监管水平

29.12.2015  10:18

  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为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着力提高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水平和监督管理质量,浙江省遂昌县法制办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方法。 

  (一)要切实提高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一些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做的不好,主要原因还是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此项工作认识不到位,思想不够重视。有的行政机关利益化思想严重,总认为规范性文件级别较低,无上位法依据不能设置行政许可、增加权利义务等,认为其可有可无,没有将其摆上重要位置。实际上,大量的规范性文件是执行法律法规的最主要载体,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责的重要途径,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认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配齐配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充分保障。    (二)要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含义和原则。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指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由其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规范性文件清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要明令废止;二是经实施评估,文件的可操作性不强,已经没有继续实施必要,或已实际停止实施的,要予以废止;三是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四是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三)要科学界定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一是文件的制定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如:党委、党组、党办所制发的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二是文件必须具有外部性。文件的内容必须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而不是单纯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如:请示、报告、通报、机关人事管理、后勤服务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罚等机关内部文件,不在清理范围内。三是文件必须具有普遍适用性,文件所做出的规定,对不特定多数管理相对人都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于特定的个别管理相对人。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等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应列入清理的范围。四是文件必须具有反复适用性,文件所做出的规定,在这个文件生效后至失效前的整个时间段内,对同类事项可多次反复适用,而不是仅仅适用一次。同时,在认定上,不能单纯以文件名称来判断,而是要针对文件的具体内容来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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