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规范和引领行政复议机关应诉工作

11.08.2015  12:49

日前,宁波市出台《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指引》,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中应按收案登记、审查答辩、出庭应诉、执行归档备案等阶段分别做好相应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引领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提高出庭应诉质量和水平。   一、收案登记。《指引》明确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承担应诉职责,同时,宁波市法制办将开发建设统一登记系统,对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材料以及应诉各阶段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登记报送。   二、审查答辩。《指引》要求复议机构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确定应诉案件的责任处(科)室和承办人员,对行政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材料、被诉行政复议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撰写应诉案件审查报告,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依据和答辩状。   三、出庭应诉。《指引》规定复议机关应确定相应的复议机关负责人和承办人员作为出庭应诉人员,并针对案情及庭审时可能碰到的问题,共同开庭应诉提纲或开庭应诉预案,并依法做好庭审应诉工作。   四、执行归档备案阶段,指引对复议机关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判文书的处理以及制作结案报告、归档和备案工作进行了规范,并明确指引所涉各类文书,除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证据和依据材料外,应诉案件审查报告、开庭应诉提纲或开庭应诉预案、调解预案等文书是复议机关的内部工作资料,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注意保密,不得对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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