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信用卡运营管理 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

07.04.2016  11:01
  【背景】

  信用卡作为现代金融产品已经深入市民生活,但同时,也引出了诸多法律纠纷。2012年以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年均受理信用卡民事纠纷案件2200余件,从中发现各发卡银行在运营中存在法律风险:一是发卡不规范。银行盲目追求发卡数量,忽略办卡人经济能力,网络申领存在冒用他人身份办理的漏洞。二是合约不规范。领用合约的名称与申请表上列明的不一致,内容不够简洁明了,有的未明确约定利息、滞纳金的标准以及其他费用的种类和追索费用的范围。三是运营不规范。部分银行未能提供清晰记载信用卡具体消费、还款、利息、费用、滞纳金、交易日期及欠款总额的交易明细。四是催收不规范。存在长期欠款未起诉、持卡人死亡后未及时联系继承人以及委外催讨人员采取恐吓、威胁甚至暴力等违法手段催收等情况。

  为规范各银行的运作,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降低信用卡纠纷发生的频率和数量,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针对上述问题,思明区法院从规范管理的角度向厦门市银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各银行在信用卡业务活动中查找不足,加以改进。

  【内容】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厦思法建〔2015〕9号

厦门市银行业协会:

  2012年11月至2015年10月,我院共受理信用卡纠纷案件6661件,年均2200余件,信用卡纠纷案件数量长期居高不下。我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各银行在发卡、运营及催收中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为规范各银行的运作,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降低信用卡纠纷发生的频率和数量,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对各银行提出如下司法建议:

  一、规范发卡。不盲目追求发卡数量,严格审核申领人的个人身份信息、信用、收入、工作、住址、联系方式等,对不符合发卡条件的申领人不予发卡;尤其在网络申领的条件下,除了严格审核上述资料之外,因申领人无须提供亲笔签名的纸质版申请表,还应当要求申领人上传身份证件、正面头像、亲笔签名以及指纹等能够证明申领人身份的资料,以杜绝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网络上申办信用卡的情形。

  二、规范合约。领用合约的名称和内容应当简洁明了,明确约定利息、滞纳金的标准,列明其他费用的种类和追索费用的范围,管辖条款应当明确,合约或章程内容更新自动适用条款应当特别提示,申领人所办信用卡对应的合约名称应当在申请表上重点载明。

  三、规范运营。建立完善的系统对持卡人的信用卡使用情况进行完整记录,交易明细或交易清单应能清晰记载信用卡具体消费、还款、利息、费用、滞纳金、交易日期及欠款总额等;定期对持卡人的还款行为和联系方式进行核查,发现还款异常或联系方式变动时及时跟进处理,以规避持卡人恶意欠款后下落不明的法律风险。

  四、规范催收。定期联系持卡人,发现持卡人未按时还款的,可以采取暂停信用卡消费功能的方式敦促持卡人主动联系银行,持卡人未按时还款持续两个月的应及时起诉;发现持卡人死亡时,及时联络持卡人亲属,避免出现因怠于催收产生巨额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导致遗产继承人抗拒还款的情况;委托债务处理类公司代为催收的,应当规范催收人员的言行,禁止以恐吓、威胁甚至暴力等违法手段进行催收,以避免银行的公众形象受到损害。

  以上建议请予以重视并研究处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效果】

  司法建议书发出之后,厦门市银行业协会高度重视,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各会员单位,要求各会员单位梳理信用卡纠纷案件,规范准入机制,强化风险控制。之后并将整改措施和意见反馈给思明区法院:

  1.发卡管理方面:(1)坚持“三亲见”(亲见本人、亲见本人签名、亲见身份证原件),并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通过公安局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验。(2)对申请人的信息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交叉验证。(3)网络申请人区分存量与增量执行不同领卡条件,要求增量申请人持身份证件到网点“三亲见”后领卡并留存本人签字的领卡凭证。存量持卡人再度申请信用卡或者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签约用户申请信用卡的,可以不经“三亲见”直接发卡。(4)执行“一客一额度”模式防控额度风险。(5)要求各银行不得盲目追求发卡数量,严格审核申请人条件。

  2.合约管理方面:(1)完善合约内容,要求各银行通过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手册、网站等渠道公示信用卡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的种类、追索费用的范围。(2)突出风险提示,对重要内容、条款特别单独提示,且要求申请人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3.运营管理方面:(1)各银行均通过各自的信用卡系统,记录持卡人的交易明细,对存在交易异常、交叉违约的信用卡进行停卡或降额处理。(2)对于持卡人联系方式变动未主动告知银行的情况,协会及各银行希望结合手机号码实名制政策,尝试与各手机通讯公司建立查询持卡人有效联系方式的联动机制。

  4.催收管理方面:(1)对于司法建议着重点出的违法催收问题,要求银行通过培训、上门检查、抽查录音等方式进行日常管理,严禁采取恐吓、威胁、暴力等违法手段进行催收。(2)发现持卡人死亡的,积极联系继承人提供相关证明办理死亡锁卡,避免因怠于催收产生巨额利息、滞纳金等费用而导致继承人抗拒还款。对继承人代为还款有困难的还可酌情减少费用。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