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交规范:中心城区高峰期发车间隔最长5分钟

04.07.2014  00:53

  新华网福州7月3日电 据福建省运输管理局今日消息,由该局起草的《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规范》将于8月21日起实施,要求城市公共汽(电)车中心城区高峰时段发车间隔不大于5分钟,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对乘客的投诉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据了解,该规范的发布,标志着原《福建省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规范(试行)》正式由地方规范上升为地方标准。

  《规范》提出,城市公共汽(电)车交通覆盖率按车站服务半径300m计算,城市建成区应不低于50%,中心城区应不低于70%;按车站服务半径500m计算,城市建成区应不低于90%,中心城区应达到100%。

  场站方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按每标台用地150㎡计算。综合车场内应配备自动洗车机,车辆停放、车辆清洗、车辆维修等功能分区合理、标示明显,无积水、污物,环境保持整洁、卫生。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掌握客流变化及车辆运行状况,保证正常的发车间隔,中心城区高峰时段发车间隔不大于5分钟。

  车辆技术方面,城市公共汽(电)车应配置灭火器、应急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及智能车载终端、视频监控设备、IC卡读写器等信息化设备,并保证齐全、完好。

  服务方面,城市公共汽(电)车遇有突发情况,导致线路临时调整时,服从现场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应准点发车,做到起步稳、行车稳、停车稳;为乘客提供及时有效的公共信息服务,合理控制报站器、移动电视等装置音量;拣拾乘客遗失的物品应妥善保管,按规定上缴。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对乘客的投诉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安全方面,驾驶人员每月至少进行1次安全学习,并做好记录。学习时间同时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有关人士表示,《规范》的发布实施对提高全省城市公共汽(电)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规范城市公交企业运营行为,指导、提升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水平具有积极的作用。

  (新华网记者 蒋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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