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规定经济审计结果将作为任免奖惩依据

27.06.2014  13:50

如何增加审计的刚性和威慑力,杜绝屡审屡犯?25日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修订草案)》对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细化,规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归入被审计负责人档案,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加强审计整改是实施审计的目的之一。为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意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向审计机关报送包括审计建议采纳情况、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责任追究处理情况等内容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在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问责制度上,《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被审计单位未按照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整改或未完全整改,将被通报,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为了实现审计作用的最大限度发挥,提高审计权威性,《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审计结果信息共享机制。市区政府应将审计结果应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审计结论,应当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依据,并对建设、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具有约束力。(记者 周元春 唐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