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规定清明期间党员干部不得燃放价值超5元的鞭炮

27.03.2015  17:31

  26日,长汀县制定出台《关于开展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对春节、清明等节日期间党员干部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作出相关规定。

  根据方案,清明祭祀期间,党员干部不得燃放价值超过5元人民币的鞭炮,一律不得燃放烟花、“大闹天空”、高升炮等易燃易爆品。

  为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清明期间,该县还将派出多个工作组,通过明察暗访,对全县党员干部遵守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将严肃查处,并在全县通报曝光,以此督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转观念、革陋习、树新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