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拟规定机关楼堂馆所禁建接待设施

26.06.2014  08:38

已颁布实施26年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因不适应实际需要,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关于厉行节俭的要求,将做出修订。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就拟新修订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楼堂馆所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和大型景观等设施,不准建住宿、餐饮等各类接待设施。

京华时报记者孙乾

>>建设要求

不得定位为城市地标

根据现实情况,征求意见稿重新界定了楼堂馆所的范围,限定为党政机关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置换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包括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党政机关业务用房项目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楼堂馆所项目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严控用地规模,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环保原则,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当简洁朴素,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和大型景观等设施。

>>特殊要求

需新增用房应先调剂

征求意见稿中,还增加了一项“特殊要求”规定,新增办公用房应首先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安排,无法调剂确需新增的,应严格审批。适宜合并建设和集中使用的,应统筹考虑。不得以任何名义建设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应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与暂行条例相比,对于楼堂馆所建设资金的来源,征求意见稿规定更严,要求只能使用财政性资金,不得使用金融机构贷款,不得接受赞助或者捐赠资金,不得融资、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借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而直接使用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等资金。此外,在审查中,也须审查资金来源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