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拟立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孝或被开除公职

23.09.2014  00:16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于今天(9月22日)上午提请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稿明确指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本省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同时进一步补充完善了老年人婚姻自由、文化教育、医疗保障、社会优待等权利。

   老人可与子女签订赡养协议

  修改后的修订草案增加了赡养扶养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依法签订协议,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应当征得老年人同意,但是老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老年人也可以与扶养人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养老服务机构等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或以上机构组织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依法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国家工作人员不孝或被开除公职

  修改稿重申了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丧偶、离婚老人有再婚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同时,条例提倡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

  国家工作人员有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不履行赡养义务、抚养义务,虐待老年人或者实施家庭暴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