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要求:全系统开展“小微企业政策宣传月”活动

25.08.2015  20:14

   

  总局通知要求

  全国工商系统开展“小微企业政策宣传月”活动

  根据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决定自8月20日至9月20日,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小微企业政策宣传月”活动,以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政策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小微企业对各项扶持政策的知晓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推动各项扶持政策有效实施,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通知要求,各地充分认识开展“小微企业政策宣传月”活动的重要意义;立足工商职能,突出宣传重点;综合运用多种宣传手段,扩大宣传活动覆盖面;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根据通知,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以“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为主题,突出以下3个重点内容,扎实开展活动。

  一是宣传《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加强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解读,使社会公众和小微企业提升投资创业、促进企业发展的信心,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厚氛围。

  二是结合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宣传有关部门以及本地区扶持政策,收集、汇总整理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完成小微企业名录“扶持政策集中公示”工作,使小微企业及社会公众了解各项政策扶持对象、申请的条件程序,增强政策实施的透明度,促进相关扶持政策落实落地。

  三是宣传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扶持、服务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及相关工作,重点宣传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宽松平等准入环境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工作;宣传推进小微企业名录建设,促进建立支持小微企业信息互联互通机制的工作,以及小微企业名录的功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宣传综合发挥商标、广告、市场规范、竞争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担保登记等工商职能服务、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工作。

  为扩大宣传活动的覆盖面,通知要求,各地综合运用多种宣传手段,在开展宣传活动过程中,充分发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与小微企业联系密切的优势,一方面,利用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大厅和专门窗口印发宣传资料,进行政策解读;另一方面广泛利用报刊、电台、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进行宣传,并重视充分发挥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作用。

  通知还要求,各地切实加强宣传活动的组织领导,按照总局和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周密制定宣传活动计划,分工专人负责,落实经费保障,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宣传活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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