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分干部履职,监管不能“灯下黑”

27.08.2015  17:04

      干部受了处分消极怠工,称病休息工资照领,这种“在编不在岗、在岗不作为”现象引起干部群众不满。湖北省委组织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对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干部的管理。干部受处分或处理后,应在相关决定下达一个月内,重新明确其工作岗位或分工,并按规定确定其工资及有关待遇。(8月26日《湖北日报》)

      在现实中,确实存在某些被处分的干部,消极怠慢、擅自离岗,不仅严重制约工作效率和质量,而且损害了单位的整体形象。基于此,湖北省委组织部发出的通知,强化了对受处分干部的监督和制约,对积极履职具有倒逼作用。然而,在纸面通知的基础上,还应该在具体实践中予以细化和完善,避免出现“灯下黑”现象。

      加强对受处分干部的管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细化日常考评,对其工作情况给予有力的外部监督。不难发现,湖北省委组织部的通知中,也专门规定“干部在受处分或处理期间,所在地方(单位)党委(党组)要指定一名相应级别的领导干部作为帮带责任人,跟踪了解和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表现情况,定期进行谈心谈话。”由此,专门配备相应的领导干部跟踪了解被处分干部,目的就是强化监管力度,确保监管无处不在。

      应该说,指定相应级别的领导干部作为绑带责任人,也存在一定的短板和不足。众所周知,既然是相应级别的领导干部,绑带责任人与被处分干部应该并不生疏。囿于地方利益以及人情关系的羁绊,绑带责任人能否做到铁面无私,毫不顾忌某些影响,恐怕会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其实,对于某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灯下黑”现象,去年中纪委曾专门下发通知,要求零容忍惩治腐败,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

      既然如此,若要从源头上解决“灯下黑”问题,不能仅仅监管被处分领导干部,还要监管好相应的绑带责任人。具体来看,一方面要将绑带责任人也置于外外部监督中,对于出现包庇、隐瞒等情形的,给予严厉的问责,倒逼绑带责任人积极、规范履职。另一方面,对于被处分领导干部的日常考评,应该更加科学、有效,不能让绑带责任人掌握绝对话语权,而应该听取更广泛的民意。

      不可否认,湖北省委组织部的通知,具有良好的初衷和本义,目的就是解决受处分干部的庸懒散弊病。只不过,在此基础上,还应该侧重于细节完善,避免出现某些“老好人”,只对被处分干部说好话,不说实话。唯有如此,才能堵住“灯下黑”现象的滋生空间,真正让监督落到实处,倒逼被处分干部积极主动作为。  (荔城区委文明办 刘建国)

福建日报评论员:团结奋斗办好福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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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文明礼让风气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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