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1·15放火案”被告人被判无期
24.12.2015 21:21
本文来源: 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原在厦门市黄则和食品有限公司同安分公司务工的蔡盘岭,因偷盗公司财物被发现,经公司动员辞职后产生泄愤报复动机,于今年1月15日凌晨3时许,携带打火机、酒精、水果刀等物品,来到该公司翻墙进入院内后,从厂房柴油桶内抽取柴油泼洒,并用打火机点火引燃,火势造成厂房内的包装材料烧毁、机械设备损毁、厂房建筑结构破坏及液化气瓶储藏间的8个液化气瓶爆炸。其逃离放火现场后来到厦门岛内,于当日7时许乘坐656路公交车,在下门处取携带的酒精,泼洒在自己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燃,致多人受伤。
其后,蔡盘岭躲藏于路边公共厕所内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自残,听到有人敲门便冲出厕所,持水果刀对在门口等候用厕的被害人蔡某头部捅刺二刀,走到厕所门口时,又朝骑自行车路过此处的被害人徐某某左胸部捅刺一刀。后被告人蔡盘岭跑至蔡塘学校公交车站站台处持刀朝人群挥舞,并将前来抓捕的巡防队员被害人丁某捅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盘岭出于泄愤报复的动机,连续实施三起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造成多人人身损害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未赔偿被害单位、被害人经济损失,到案后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其行为构成放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林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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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2.2015 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