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非法收购26条蟒蛇 被判十年有期徒刑

25.09.2014  18:40

案例警示:非法收购 26 条蟒蛇 被判十年有期徒刑

 

福建检察网9月25日讯(阮春明) 日前,经福安市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福安市法院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另一被告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经查,陈某因嗜好养蛇,经常活跃在各相关网络论坛上搜寻“蛇迹”, 2011年通过网络认识香港人丁某后,双方协商共同出资养殖蟒蛇。2013年1月至12月间,陈某通过“爬行天下”网站所开的网店,结识了浙江绍兴商家邹某和福鼎商家秦某,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和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交易,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蟒蛇活体,并将非法收购来的蟒蛇活体存放在福安市城南街道一租房内驯养。2014年1月17日,经群众举报,被福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一举查获。

经鉴定:涉案的野生动物蟒蛇7条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19条为濒危野生动物。26条活体蛇类总重量206.08公斤,总价值为29.25万元。

依法保护野生动物是人类的共同责任,但由于少数人法制观念淡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仍不时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蟒蛇达到2条属“情节严重”,达到4条属“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虽然本案中陈某、秦某的辩护人均认为本案所涉的蟒蛇是人工繁殖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驯养繁殖的蟒蛇亦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此案中,涉案人知道蟒蛇属于国家级保护动物,但是因为觉得“没那么严重”,认为顶多罚款没收,从而纵容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直到被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在事实与法律面前,才终于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   【检察官提醒】 办案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不仅珍贵濒危的活野生动物不得随意买卖,就连这些动物的制品也不能买卖,否则同样可能构成犯罪。因此,不管是作为爱好的饲养,抑或是其他目的,在进行相关买卖活动时,切不可存在猎奇心理,也不要因为追求另类,导致花了大价钱还要面临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