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解读:以补改结合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04.08.2016  12:35

杜绝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

  以补改结合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近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日前,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副司长刘明松就《指导意见》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保障经济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支持稳增长重点建设及时落地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必须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坚决杜绝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制定《指导意见》总的意图就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指示要求,通过采取改革措施,探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新的途径和方式。”刘明松说。

  刘明松说,近年来,随着各地持续不断补充耕地,耕地后备资源尤其是优质后备资源越来越缺乏,补充耕地数量难度加大,特别是直接开垦补充同等质量的耕地和水田,许多地方难以做到。在当前各项建设还必须占用一定耕地的情况下,需要实事求是地探索改革措施,根据耕地资源状况寻找一条行之有效的耕地占补平衡途径,实现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因此,《指导意见》的出台,也可以说是被“逼”出来的改革举措。目的就是既要保障经济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支持稳增长重点建设及时落地,又要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充分发挥耕地占补平衡对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占用耕地的补救作用,坚守耕地红线。

  刘明松说,《指导意见》明确改革举措的核心,即在补足耕地数量的前提下,通过对现有耕地提质改造、以补充耕地与改造耕地相结合方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这里有两重含义,一是提质改造,二是补改结合。提质改造就是针对现有劣质、等级低的耕地,通过改善土壤、排灌等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或者通过改造农田水利等设施,将旱地改为水田的土地整治行为。补改结合就是在新开垦了耕地、落实了补充耕地数量基础上,补充耕地质量和水田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通过对现有耕地提质改造的途径,即补充一块、改造一块结合起来,总体实现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大多数农民同意,不得强制实施旱改水

  “提质改造、补改结合是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创新举措,应当注意总结实践经验,审慎稳妥推进。要坚持因地制宜,从自然条件和生态建设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做好规划。要将提质改造、补改结合纳入土地整治规划内容,对整体布局、规模、时序进行统筹安排。严禁违反规划擅自毁林开荒造地,擅自填海、填湖、填湿地垦造耕地,破坏生态环境。不得违背当地农业生产和水资源客观条件,将不适宜改造的旱地强行改造为水田。”对于提质改造、补改结合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刘明松表示。

  提质改造、补改结合要纳入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按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定要求,对提质改造项目认真进行可行性论证,搞好规划设计,做好实施管理和验收工作。对耕地进行提质改造应具有一定建设规模,集中连片,发挥规模效益。要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高起点推进耕地提质改造,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提质改造、补改结合要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国土、农业、水利、林业、财政等相关部门作用,协同推进,这也是浙江、江西等省份先行先试取得的宝贵经验。将提质改造、补改结合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纳入政府耕地保护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政府组织领导力度,有利于推进工作开展。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大多数农民同意,不得强制实施旱改水土地整治。

  各类城市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不能采取补改结合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指导意见》明确,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受资源条件限制,难以做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可通过补改结合方式,在做到补充耕地数量基础上,结合实施现有耕地提质改造,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但各类城市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不能采取补改结合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而应当按照现行做法直接开垦优质耕地和水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充分发挥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约束作用,倒逼城市挖潜利用存量土地、节约集约用地。”针对实行补改结合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适用范围,刘明松表示。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申报建设用地时,应对补改结合补充耕地涉及的耕地面积、质量等级、水田等说明清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方案严格审查把关。对于农用地转用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审查报告中说明情况,明确审查意见,确保补充耕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