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12条拆迁补偿新规 单位可放弃产权给公房承租人

29.10.2014  10:48

    福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干部职工(以下简称干部职工)承租的单位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管理,移交后的房屋参照直管公房征收补偿政策予以补偿,但承租人不得更名。

    昨日,记者获悉:经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福州出台了《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补偿款标准根据干部职工参加工作年限区别对待

    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其本人及配偶未享受过房改、集资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的,其承租的单位房产,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放弃产权给该干部职工本人,产权人收回的补偿款参照市政府规定的公房住宅产权补偿款标准执行。

    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产权人收回的补偿款参照市政府规定的公房住宅产权补偿款标准的150%执行。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未移交给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管理的房屋,承租人(含配偶)已享受房改、集资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对承租人按区位补偿、旧房补偿、搬迁奖励、货币奖励和公摊补偿总额的50%加上装修补偿、搬家费给予提前搬迁货币奖励,其余货币补偿款归原所有权人所有。

    干部职工承租的单位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无法就征收补偿协商达成一致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由承租人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