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

21.04.2016  09: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已经龙岩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0日             龙岩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出庭应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组织的负责人出庭应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委托参与办理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代理应诉。   (二)受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协调出庭应诉。   (三)被诉行政机关为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应诉工作由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的具体承办部门负责。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由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的具体承办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   (四)行政机关委托律师应诉的,应同时委派一位熟悉案情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主动了解案情,过问应诉情况。   第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庭审;   (三)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有妨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四)如实陈述;   (五)言行规范、举止文明。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过程中,发现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及时处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应诉通知书复印件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收到结案裁判文书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文书复印件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案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有关的工作建议、整改落实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建议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未依法举证、答辩、应诉而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被诉行政机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监察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抄送同级人民法院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按照龙岩市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龙岩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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