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出声”问题亟待解决
□本报记者潘从武
去年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市两级法院力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但截至目前,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愿出庭、区市两级机关单位出庭少、出庭不出声的问题,亟需加以破解。
今天,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2014年行政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就上述情况作了通报。
三类行政诉讼案件较突出
据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潘多栋介绍,去年以来,乌市行政诉讼案件主要呈现出五个特点。
特点之一是,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类型较为集中,劳动和社会保障类、规划房屋城建类、公安类案件共计153件,占一审收案数的64.6%,由此可以看出,以上三类案件“官民矛盾”较为突出。
潘多栋表示,乌市行政诉讼案件另一个特点是,行政诉讼案件日益复杂,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如税务类、民政类、卫生类、物价类等类型案件出现,对行政审判提出挑战,同时也反映出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
行政机关败诉率有所上升,在以判决方式结案的行政一审案件中,人民法院以撤销、责令重新作出、变更、判决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违法和无效、赔偿、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等方式结案共56件,占一审结案总数的26.2%。
潘多栋表示,这一比率的升高表明,法院在不断增强行政审判的法律效果意识,对于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法院的审判职责。
通报称,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易引发行政纠纷。2014年,乌市审结案件中行政不作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案件8件,行政处罚案件59件,行政赔偿案件17件,行政裁决案件3件,行政许可案件4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2件,行政补偿案件2件,法院通过审理关系到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的行政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此外,行政案件撤诉率较高,审结的行政一审案件中,以撤诉方式结案的58件,撤诉率为27.1%,这表明,乌市法院在行政争议中注重加大行政协调工作力度,促使双方达成和解的情形较多。
行政案件实行交叉集中管辖
今年1月1日起,乌市基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实行了交叉和集中管辖,即集中由新市区、水磨沟区两个基层法院管辖,这两个行政区域的案件实行交叉管辖。
据介绍,乌市法院这一举措的背景在于,目前,乌鲁木齐市行政审判案件数量少、分布不均,各基层法院行政审判案件办案情况及法官配置情况也不一样,为此,该院尝试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方式。这种尝试有利于集中整合、强化行政审判力量,有利于实现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半年来,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37件,新市区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18件,从对法院承办法官的调研及对人民群众的随访来看,大家均对这种交叉、集中管辖的方式表示认同,认为其实现了预期的目的。
“现身不发声”难达应有效果
“民告官不见官”在行政诉讼中司空见惯。2014年年初,乌市中院即着手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并将其列为当年向社会公开承诺办好的十项司法服务民生实事之一。
2014年4月,该院制作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在送达开庭传票的同时一并向行政机关送达,这一举措对于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起到良好效果。
通过努力,2014年,该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占已结二审行政案件的21%,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均得到行政相对人一方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在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过程中,乌市部分行政机关积极配合,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认真对待群众诉求、积极化解行政纠纷、推进法治建设。
据记者了解,乌市中院在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过程中,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机关单位出庭少、出庭不出声等问题。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孔祥华说,乌市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出庭应诉存在一定顾虑,不愿出庭,即使是个别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多数也是经过法院多次沟通以后才作出出庭决定。
孔祥华表示,在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中,基本为各区(县)级行政机关负责人,高级别的地市级、自治区级行政机关负责人,目前仅有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许继忠,其就一起工伤认定纠纷案出庭应诉;在庭审过程中,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往往是“现身不发声”,没有完全发挥制度制定初衷所应达到的应有效果。
2014年,乌市中院行政审判庭多次与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将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确定为长效机制”的司法建议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赞同和大力支持。
在多方积极推动和努力下,2015年2月27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将行政机关出庭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到乌市行政机关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