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实施意见下发

24.12.2015  11:43
  为推动我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省民政厅日前下发《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实施意见(试行)》,明确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任。

  《意见》明确,领导干部退(离)休后3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兼职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3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根据《意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含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应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应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潘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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