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拟规范行业协会发展 公务员不得在协会兼职

22.06.2015  12:38

  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发布《福建省行业协会发展促进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草案拟规定,行业协会名称应当反映所属行业的性质和特点,并与已登记的行业协会名称有明显区别。名称应当依次包括行政区域、行业性质,并以“行业协会或商会、公会”字样结束。非全省性行业协会名称中不得有“福建”“八闽”“全省”等字样。

  草案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逐步将能够由行业协会承担的服务职能以及社会管理中的技术性、事务性、辅助性职能等,通过授权、委托及其他方式依法转移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有关部门不得将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职能范围内的职能转移至行业协会,实行有偿收费。(记者 朱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