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转让股份炮制欠条虚假诉讼3被告人获刑

05.06.2014  21:21

   新华网杭州6月4日电(记者韦慧 裘立华)为转让股份,浙江一男子伙同另两人炮制一张346万元的欠条进行虚假诉讼,不料东窗事发。近日,浙江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妨害作证罪判处男子鲁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判处尉某、张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和1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现年45岁的鲁某在嘉兴某工艺品公司拥有7.8%的股权。几年前,鲁某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出狱后,他要求公司将其股权套现,但公司没有同意。

   2012年7月,鲁某通过朋友认识了尉某和张某,3人通谋虚构了鲁某向张某借款并由尉某担保的事实,制作了借条。借条的具体内容是,鲁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张某借款346万元,还款日期2012年10月30日。如到期不还,鲁某愿意将自己在嘉兴某工艺品公司7.8%的原始股抵押给张某。

   按照计划,同年11月19日,张某以原告身份向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欠款。在法院主持调解下,鲁某与张某达成了所谓的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明确鲁某于2012年11月29日前归还张某借款346万元及利息。

   同年11月30日,张某又向法院申请执行。2013年7月,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拍卖鲁某所持有的嘉兴某工艺品公司7.8%的股权。就此,鲁某以为可以以虚假诉讼的形式,将自己的股权变现。

   但在执行过程中,鲁某与尉某发生了矛盾,鲁某担心自己的钱和股权最后都落空,于2013年7月向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8月5日,法院根据检察院反映的涉嫌虚假诉讼的情况,中止了对股权的拍卖。

   2014年4月2日,检察机关以妨害作证罪及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对鲁某、尉某、张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鲁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尉某、张某帮助鲁某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