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虎4S店“以旧充新” 天津最大“退一赔三”案宣判

10.11.2015  11:32

  新华网天津11月10日电(张博 李劲)新修订的《消费者保护法》对消费者遭遇欺诈行为的赔偿原则是“退一赔三”。近日,天津市北辰区法院对一起路虎车“以旧充新”欺诈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汽车销售公司除了需退还原告50余万购车款之外,还要三倍赔偿原告,即175.5万元,以及9.5万余元的车辆购置税等费用共230余万元。创天津新消法实施以来最大赔偿金额。

  2014年4月,天津的刘先生与位于北辰区的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新车销售合同》。 约定从该公司购买一辆“路虎揽胜极光轿车”,价格为58.5万元。合同签订后,刘先生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了定金和贷款服务费等费用,该公司为其办理了贷款、保险和机动车登记等手续。同年4月底,汽车销售公司将汽车交付给刘先生。可刘先生发现,该汽车的前保险杠下端颜色与原车不符,而且车辆有明显维修痕迹。

  刘先生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瑕疵的情况,系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退车返款,并按照购车价的三倍赔偿其损失。

  刘先生因此将汽车销售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新车销售合同》,并判令被告为其退车返款;赔偿其已支付的购置税、保险费、贷款服务费等。刘先生要求增加赔偿的数额为175.5万元,并主张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被告销售的车辆系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瑕疵,也不存在维修的情况,并非原告所说的“将二手车进行销售”,所以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车辆现状保险杠为银色,与原车型的黑色不符,但对该处颜色的变化发生于车辆交付前还是交付后存在争议。

  在审理中,法庭查明一个事实,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销售系统信息显示,涉案车辆于2014年2月3日经被告销售,登记于案外人奚某名下。同年3月22日,涉案车辆存在维修历史记录。

   法院支持三倍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首先,关于保险杠的颜色问题,法院认定,涉案车辆的保险杠颜色问题系被告交付原告前形成,被告对于保险杠颜色的变化未向原告履行告知义务。

  其次,涉案车辆在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销售系统中显示,车辆在售给原告前曾登记于案外人名下。被告主张“系为了完成销售任务而为之,车辆并未真正销售”。

  但被告并未在车辆销售过程中将这一情况向原告做出明确说明,存在主观过错。

  再次,车辆销售系统中记载了维修记录,对车身饰板、A柱固定夹进行过更换,该情况被告亦未向原告告知。

  综上,被告未向原告告知涉案车辆的相关信息,对原告的消费抉择产生重大影响。被告隐瞒上述情况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或放任原告与其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的结果,其主观故意明显,构成销售欺诈。

   律师观点

  记者就本次事件采访了原告的代理律师刘洪杰,他说,“本案中被告4S店将已销售过的且进行过维修的二手汽车充当新车又销售给刘先生且未明确告知,其行为已构成欺诈销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这是一个硬性条文,专门针对了这种欺诈销售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该案虽为一审判决,但通过该判决可以进一步促进树立诚信经营、依法维权的理念,充分维护法律的尊严,使立法目的落到实处,对于今后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据了解,本案是天津市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通过法院判决方式解决的标的额最大的一起诉讼案件,其法律意义深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