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城法院:无视国家法律 多次贩毒受刑罚

17.12.2014  18:22
  近日,蕉城法院依法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冯某伟因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达15.8488克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4日至8月20日,被告人冯某伟在蕉城区七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罗某,每次0.5克,计得款1150元;同年8月3日至19日,四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陈某华,每次1克,计得款1200元。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冯某伟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疑似“冰毒”8.3488克,现金8000元。经宁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上述毒品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仍多次予以贩卖,计贩卖甲基苯丙胺15.848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冯某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其已退出违法所得,亦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