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城法院:无视国家法律 多次贩毒受刑罚
17.12.2014 18:22
本文来源: 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4日至8月20日,被告人冯某伟在蕉城区七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罗某,每次0.5克,计得款1150元;同年8月3日至19日,四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陈某华,每次1克,计得款1200元。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冯某伟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疑似“冰毒”8.3488克,现金8000元。经宁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上述毒品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仍多次予以贩卖,计贩卖甲基苯丙胺15.848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冯某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其已退出违法所得,亦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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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2.2014 18:22